对广西部分农场实行经营权转让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简介:
胡光明 覃扬彬 王伟平 周超光 广西农垦职工大学

原文出处:
中国农垦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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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况

      广西农垦企业内部产权制度改革(经营权转让),基本做法是一致的,都是把本场经营的长期经济作物如橡胶、柑橙、剑麻等通过内部评估作价,转让给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在全部交足作物作价款后,即取得了二十年至三十年的作物经营权。家庭农场对自己所拥有的资产(作物),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经营所得除上交农场四费和扣除自身投入成本后,形成家庭农场的盈利(或亏损)。这一改革的推进,使广西农垦企业内部改革出现了两大实质性的突破。首先是产权关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明晰。以前的改革都未涉及产权问题,大农场与家庭农场之间未能建立明确的关系,产权在两者之间始终处于一种虚置状态,人人对资产的营运不负责任。其次,家庭农场的经营权得到了充分的落实。大农场实行经营权转让后,为职工家庭农场充分行使其经营自主权提供了条件,家庭农场可以利用自己拥有的资产开展经营活动,自筹资金,充分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创造最好的经济效益。在经营活动中,要承担市场风险,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从实行经营权转让的农场看,都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职工家庭农场关心其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支付作物的价款,职工家庭农场获得地上作物的所有权,家庭农场对作物流失、报废、减值都表现出极大的关注,都想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使固定资产(作物)延长使用寿命,延长其产生经济效益的时间。

      2.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空前高涨。随着产权关系的明晰,其它权属也跟着明确了,如收益权属于家庭农场等。大农场也不需要再采取高压政策,正如职工所言,以前是为大农场做工,现在是为自己干活,积极性大不相同。

      3.投入大大增加。家庭农场为了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都主动增加肥料、农药、有机肥和活劳动的投入,对提高产品的质量、改善土地的肥力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4.作物产量、职工收入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由于投入有保证,劳动积极性提高,职工比以前更关心作物的生长、发育,所以产量提高。同时,由于各方面的改革,职工家庭农场收入也随着增加。据一般的估计,会经营的家庭农场,通过一、两年的劳动,可以支付作物转让价款,即买到一个岗位,经营能力较差的家庭农场也可在三四年时间里达到同样的目标。

      5.改善了大农场的经济状况。首先,经过经营权转让的改革,农场从作物价款里收回了一笔资金,对负债较多的农场,可以拿这笔资金去还贷,减少了债务压力,减少了利息支出;对负债较轻的农场,筹集了一笔可观的资金,为农场发展其它事业创造了条件。其次,由于经营权的转让,减少了农场周转资金缺乏的困难,真正改变了“农场出钱,职工干活”的局面。

      伴随着经营权的转让改革出现可喜变化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思想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有人认为,大农场把企业的资产卖给了职工,以后大农场不成了空壳了吗?大农场把经营权转让后,还要对家庭农场进行管理吗?大农场的机关、服务部门今后如何改革和适应?有些场、队干部还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失落感等。

      2.重大技术措施统一要求难。在实行经营累转让的改革后,部分家庭农场认为技术管理上不需听大农场的了,财产归盈亏自负,爱怎样就怎样。场部的一些技术干部也认为,经营权是职工自己的,统一技术的要求,职工能接受最好,不接受也不好管,结果造成重大技术统一要求难。

      3.大农场的职能淡化,特别在以种植业为主的农场更加突出。作物卖给了家庭农场,有人认为大农场没什么事做了,最多是收收四费,维持维持就是最大的职能。家庭农场也有片面的认识,认为买了作物后,许多事可以脱离大农场了。

      二、关于经营权转让的性质界定

      对农场的经营权转让改革,性质上如何界定,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我们认为,根据部分农场在实行经营权转让这一改革中的具体作法,把其定性为“有限产权、有限经营权内部转让”是比较科学和切合实际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经营权转让改革的核心问题与根本问题是把地上的作物,通过内部评估,作价转让给家庭农场。职工家庭农场通过支付一定的作物价款后,取得了部分资产的所有权,从而关心财产的管理、使用、营运,获取经济效益。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大农场作价转让的只是地上的作物,诸如土地、灌溉设备、防护林带等国有资产,都未作价转让。所以它不是完整意义的产权转让,仅是转让了有限的产权(或称部分产权),同时这种转让也是局限于大农场内部的。

      2.随着大农场“有限产权”内部转让,给家庭带来的是较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利。职工家庭农场在人力、财力、物力的支配使用上,在生产的组织安排上,在产品的销售方面自主权都大大增强了,家庭农场真正有可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但是从大农场整体看,经营是有层次的,家庭农场在种植业生产的充分经营权并不能完全代替大农场的统一经营。诸如大农场的发展方向、产业结构的调整、大型服务设施的经营、社区性职能的发挥都是家庭农场无法行使的。所以说,家庭农场得到的只是在种植业上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大农场转让的经营权也多限于种植业上。随着有限的经营权内部转让,大农场的经营职能并未丧失,只不过是重点的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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