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有农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构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池元 海南江源发展总公司

原文出处:
中国农垦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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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改革的目的和任务

      改革了十多年,国有农场仍然不能象私营企业那样成为以追求最大利润和谋求企业发展为目标的市场竞争主体,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自我约束机制,缺乏追求利润和资产增殖的内在动力,因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种种不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行为。不合理的开支摊入成本;不处理、不核销呆滞帐目而虚盈实亏;不按比例留足发展基金,固定资产增殖滞缓;牺牲农场整体长远利益以谋求眼前利益等。企业扩张,在非生产性开支难于控制的条件下,不得不依赖信贷资金的增加,资金预算软化,消费膨胀、投资饥饿形成恶性循环。企业生死依上级,收成好坏依老天。

      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总局管理幅度太大,资产所有者形象淡漠。现代企业资本对经营者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控制成本,追求利润;二是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追求资产增殖。这一点总局对农场是有明确要求的,但实际上难控制。国有资产的安全、盈利、增殖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和保障。

      第二,经营者利益“真空”。在大部分管理方案中有经营者利益,但是经营者利益十分渺茫或不足以形成强烈引力,经营者利益,并不取决于企业利润的增加和资本的扩大,而与职工利益混在一起。经营者只好与职工一起共同追求利益,有些以集团消费膨胀来实现经营者利益,更有甚者以投机钻营手段谋取利益。经营者追求眼前利益已成为企业决策的重要原动力之一。

      第三,职工对企业有离心倾向。职工与企业的资产没有直接联系,必然缺乏主人翁意识。劳动者感受不到来自劳动力市场的压力和农场破产倒闭的威胁,加上缺乏应有的民主管理和合理的报酬制度,因而普遍缺乏参与精神和进取精神,不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职工共同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日趋严重,形成对经营者决策的主要约束力量。

      第四,缺乏良好公平的经营环境。农场不卸下社区管理包袱,就难以成为企业;农场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债务和福利债务,其又何以去追求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农场唯一的出路是混日子。总局也就难以科学地评价经营者的政绩。

      二、改革的框架

      改革的思路是:实行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企业生产经营权的“三权分立”,从而真正实现体制改革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海南省农垦总公司作为母公司(以下称总公司)是农垦所有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以所有者的身份经营整个垦区国有资产。每十个农场(或适当的管理幅度)成立一个农场国有资产经营性集团公司,其为总公司属的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受总公司全额委托经营其所属农场的国有资产,是承担国有资产盈利、增殖、安全责任的经营载体。农场分别公司化(以下称公司)直接受集团公司全额委托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形成总公司→集团公司→公司的三级框架。

      现按上述三个层次分别论述如下:

      第一层次:国有资产管理和战略经营层——农垦总公司。总公司负责管理、审议、监督下属十几个集团公司的经营活动。主要工作包括:任命主要经营者;确定年度目标,决定经营者收益与经营成果挂钩办法;审议财务预算方案及其它重大决策事项;根据各集团公司的不同情况,确定基准资本收益率;作为国家投资的最低期望收益率,总公司按期收缴;将收益再进行各类投资活动。总公司代表农场国有资产所有者,也就是代表国家,对农场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增量都负有管理权和总体经营权。但具体经营权下放给其二级企业,主要是通过委派经营者、制订考核办法、决定基准资本收益率、审议重大决策等来实施。对国有资产的增量,即投资的管理,主要是决定分配的方向和比例,或向子公司追加投资,或组建新的子公司,而不能自己做生意。这样就完全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第二层次,国有资产经营层——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职能与总公司相类似,但其为总公司直系子公司。它是受托经营所属国有资产的纯企业机构,不是派出机构,是总公司取得国有资产盈利和增殖的直接承担者。设立这一层意义有三:一是总公司管理幅度过大的问题得到解决;二是使总公司下面有一个接近实体的承担国有资产盈利、增殖、安全责任的经营载体;三是较好地处理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假如没有集团公司,要不就是总公司管得过细,总公司的所有权职能和经营权职能分不开;要不就是总公司要给农场公司委以更大的权力,使农场公司的经营权职能和所有权职能混在一起。

      第三层次,国有资产占有层——农场公司。农场全面公司化,受集团公司委托直接经营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直接实物占用、使用者。农场要形成以原有国家资产为主要股份,职工干股和集体股并存的股份公司,农场公司是国有资产的利润中心。另外,通过消除农场其他企业化障碍,使农场改造成为真正的追求利润和发展的企业法人。

      表面上看,按以上分三个层次与设立分局有相象之处,实际上已发生实质性突破。表现一,集团公司是经营国有资产的大企业,而不是行政区域机构,也不是社企不分、政企不分的总场形式。表现二,农场公司不单经营局属资产,还有个人股和集体股,农场是取得集团公司投资来的国有资产而与集团公司发生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上下级关系,农场公司是独立于社会的企业法人。表现三,总局(总公司)向农场要的不是橡胶,也不是政绩,而是国有资产的盈利和增殖,考核简化。表现四,原农垦总局与农场的关系从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变成经济上的母子关系。农垦总公司和所属集团公司纯变成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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