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垦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兰成武 李慧芳 山西省农垦局

原文出处:
中国农垦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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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的农垦企业,绝大部分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由国家投资兴办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入,明晰农垦企业产权,为国有资产、集体财产乃至个人资产找到一个人格化的、负责任的“所有者”,并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建立产权主体,实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拟结合山西农垦的实际,谈点粗浅的看法和意见。

      一、山西农垦企业产权制度现状与问题

      山西农垦企业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采取比较特殊的方式建立起来的。而且很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国有产权和集体产权相互融合在一起。产权制度的现状特征表现为:产权不明晰,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没有建立起来,国有资产人人所有,但谁都不负责任,产权关系变得越来越模糊,国有资产缺乏明确的对其负责的代表者。

      这种产权关系,经过“财务包干”、“利改税”、“承包经营”、“场长负责制”、“双层经营”、“三项制度改革”等十多年来的改革,已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但仍没有解决企业从政府的附属物向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转变的问题,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也难以分离。这相应地引发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一是企业与政府的矛盾,助长了农场对政府的依赖;二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矛盾,助长了承包中的“短期行为”;三是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矛盾,助长了农场吃国家“大锅饭”,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四是经营者与生产者的矛盾,助长了粗放经营,导致了经营运转成本高、工作效率低、经济效益差、企业负债重;五是传统计划经济观念与现代市场经济观念的矛盾,助长了农垦观念的封闭和农场产权的凝固,加剧了现代产权制度建设的难度。

      二、山西农垦产权制度改革的做法和初步经验

      1.农业方面:在“两费”自理、“四到户”改革到位率已达100 %后,在部分农场试行涉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有限产权内部转让试点”,即把农场经营的部分经济作物(如果树)和奶牛,通过内部评估作价,转让给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在支付一定或全部作价款后取得三十年左右的作物经营权或5—8年的奶牛经营权,并对自己所拥有的资产(作物或奶牛)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所得扣除上交场部费用和自身投入成本后,形成家庭农场的盈亏。这一改革虽然仅是转让了有限的产权,但它的出现却带来了实质性变化,首先是产权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明晰,其次是家庭农场经营权得到充分落实。从试点企业看,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普遍高涨,投入比以往大大增加,真正关心其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避免了短期行为,作物的产量、职工收入都有很大提高。另外,通过产权有限转让,较好地缓解了农场资金的短缺。

      2.工业方面的产权制度改革:围绕“三改一管”(即改革、改组、改造、管理)方针,作了一些有益的偿试和探索。太原农牧场将部分场地、场房、设备等作价入股,先后引入了松花蛋加工、饮料加工、乳制品加工等股份合作项目,现在这几个新项目年可向场部定额上交100 万元。让晋机厂对罐头厂实施兼并,只让出52亩土地,就甩掉了800 万元贷款包袱。从而一方面避免了实施企业破产可能给国家形成的巨额债务损失,使有限的资金、资产尽早进入了有生命力的企业;另一方面,也使太原果树场能够轻装上阵,促进了该场扭亏增盈工作的顺利进行。试点的实施促进了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管理体制的转变和完善,形成了职工与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改变了过去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弊端,经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高。

      3.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方面:一是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出让股权;二是改变场区土地等使用性质,以作价入股等形式来发展二三产业;三是对产品无前景、无市场、扭亏解困无望的项目实行关停并转,坚决扶持有市场、有效益企业的发展。1994年,省直山阴农牧场与泰国泰华有限公司合资的山西晨煊乳制品有限公司正式投产运营,成为山西省第一家中外合资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所产哞哞牌福来氏奶粉已于去年“六一”投放市场,深受消费者欢迎。临汾果树场与香港合资的山西惠达焦化有限公司第一期年产5万吨焦化厂已于1995年5月份投产,运行情况良好,该场与香港港泰贸易公司共同投资700 万美元的“中港合资泰龙实业果品有限公司”前期工作正抓紧进行,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利税可达2700万元。

      三、山西农垦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及对策

      要卓有成效地推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改革办法,重塑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

      山西农垦35个企业可划分为三个类型。第一类:职工在50人以下的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有20个;第二类:职工在50至200 人之间的企业有7个;第三类:山阴、太原、忻定等八个骨干农牧场, 虽然企业个数少,占全垦区企业总数的23%,但却创造了垦区75%以上的国民生产总值和90%以上的利税。

      由此,笔者认为,推进农垦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首先应从企业规模即三个类型的情况着手考虑。

      1.对第一类即大量的小型企业,可以通过改、转、租、卖等办法,逐步将其转为非国有企业。在转的过程中,尤为关键的是明晰产权。遵循“产权交易等价交换”的原则,国家出让实物形态的国有资产,收回货币形态的国有资产,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和社会化,形成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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