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 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的职工持股暨股份合作国际研讨会上,中华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中国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局长齐景发就中国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情况作了重要的发言。本报将其发言内容刊登如下,以便工作研究和参考。 一、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产生和发展 股份合作企业可以说是中国农民在发展乡镇企业实践中的一个创举。 在中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民主权,有了自主投资的积极性,乡镇企业在全国蓬勃兴起。但是,由于当时乡镇企业没有纳入国家计划,他们为了求生存、求发展,为了更多地获得资金、实物、技术等生产要素,便采用资金等生产要素入股的办法,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生存发展能力。这是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雏形。如浙江温州、安徽阜阳等地农村,农民在合伙经商、办厂时,合伙成员人人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当时称为“打硬股”。 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农村干部和农民, 把合作制与股份制原则有机结合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 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乡镇企业特别是乡村集体企业在实行承包经营时,又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承包责任制未能解决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政企未能真正分开,企业自主经营权落不到实处,企业财产所有权人人有份,在实际上得不到很好体现,影响乡村农民和企业职工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经营状况的关切程度,企业内部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少企业承包者经营行为短期化,负盈不负亏,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农民一向具有合作经营的经验,现在他们手中又具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于是,首先在山东淄博、河南密县等地出现了农村干部和农民把合作制与股份制原则有机结合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他们将股份制引入合作制,以股份的形式融合不同所有者的各种生产要素,从而把股份制的“资合性”和合作制的“人合性”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新型的劳动集体产权明确、利益直接、机制灵活,加上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中,它能有效地聚集资金、技术、设备、土地、劳力等多种生产要素,壮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很快就显示出很强的生命力,成为中国农村经济特别是乡镇企业的一种选择方式。很多乡村集体企业以这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造和政企关系界定,也使很多投资者一开始就以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创办乡镇企业。许多地方已把股份合作制引入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等领域,同时已开始由农村向城市扩展。 全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数量上、地域上、产业上、组织类型上还在迅速发展。 从80年代到90年代,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一直呈现发展的势头,实践效果是好的,深受广大农民欢迎。截至1995年,全国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发展到近300万家。江苏、山东、 浙江乡村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占乡村集体企业总数的比重都在50%左右。安徽省也有34%左右的乡村集体企业改制成股份合作制。目前,全国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在数量上、地域上、产业上、组织类型上还在迅速发展。 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中国政府关于改革开放的一系列基本方针政策的指引,这是它孕育生长的基础。 从股份合作企业的产生、演变和发展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乡镇企业搞股份合作制,不是哪一级领导坐在办公室里首先提出来的,而是农民在丰富多彩的实践生活中创造出来的。当然,它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中国政府关于改革开放的一系列基本方针政策的指引,这是它孕育生长的基础。如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双层经营体制;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形式为补充;鼓励和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针政策。同时也离不开政府有组织的加以引导和推动。从1988年试点起步开始,中央和各省市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中国各级政府一向十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中共中央(1994)4号文件对股份合作制加以肯定,提出“积极扶持,正确引导,总结经验,逐步规范”的方针,农业部和各省市也制定和颁布了有关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暂行规定和政策性文件,这些政策对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形式和特征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在于调动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展生产力。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条件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在实践中也创造出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企业: 一是乡村集体企业改造型。通过审计或会计事务所等对原来的乡村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将企业存量资产的一部分作为分红的依据,量化到个人头上即虚股(影子股或空股,没有从集体资产中分离出来),职工再按1:1的比例匹配股金,形成的股份, 职工不能抽走,职工离开所在企业时,股份相应丧失。同时企业可向企业职工吸收现金入股,有的还吸收社会法人、社会自然人资金、外资入股,组建成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使每个职工都关心企业,逐步使企业财产权属明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