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内涵特征和性质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栾敬东 安徽农业大学农经系

原文出处:
乡镇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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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内涵特征

      股份合作制于八十年代中期首先在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究其原因仍是广大农民一方面要适应已初步建立的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另一方面是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仍不同程度地受到传统理论和观念的困扰下,所创造出来的一种容易被各方面接受和认同的经济组织形式。它不同于传统的集体经济,但又不同程度地带有集体经济的一些痕迹;具有经典的合作经济的许多特征,但又不完全相同;含有现代股份经济的一些特点,但与之又存在明显的差别。通过与集体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制的比较(见表1 )可以看出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内涵特征集中表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表1

      股份合作制与集体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比较

      

      1.不违背企业经营要获取盈利的根本目的,但要求将盈利在投资者和劳动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2.股东成员一般为企业职工或社区组织的成员,当他们的投资不能满足企业发展对资金的要求时,就会突破成员资格限制条件,吸收一些社会个人和社会法人及外商的投资,这时,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就不完全统一。

      3.企业的产权是由投资者、劳动者和集体组织按股份多少有差别的共同占有。

      4.企业职工一般都是股东,多数企业实行“一股一票”的股东大会制度。

      5.贯彻“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但对资本报酬的限制较少。

      6.股份购买和股权转让常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其成员资格条件是一种半开放式的。

      股份合作制的内涵特征表明:无论在概念上还是实质内容上,它都是能够独立存在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或企业制度。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可简略地概括为以股份制的方式建立企业产权制度,但按照股份制与合作制结合的原则建立分配制度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二、性质分析

      1.股份合作制自身不存在性质论争。正如股份制、合作制、租赁制、专业化协作不反映特定的所有制状况,是一种中性的经济组织方法一样,股份合作制也不代表特定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类型。股份制作为一种产权社会化的组织方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资本主义国家能够运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运用。合作制更是如此,合作社内部能够容纳多种所有制形式,既可以是集体所有制占主导地位,也可以是私有制或混合所有制占主导地位。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结构是处于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之间的混合产权形式,其产权主体是多种所有制成份构成的多元化的主体。因此,不应该将并不代表也不能反映特定所有制关系的股份合作制强行按现有法律体系规定出并不能切合其实质特征的某种所有制属性。

      2.股份合作企业性质的确定应分两个层次来进行。首先,根据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即〔1983〕1 号文件)中曾明确指出“不论哪种联合,只要遵守劳动者之间自愿互利原则,接受国家计划指导,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就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以及中央和国务院此后所发的有关文件都一再重申这一政策性规定,确定股份合作企业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应该是毫无疑问的。其次,将股份合作企业一律确定为集体经济性质在理论上是难能成立的,必须在具体分析它的股权构造、决策、运行、管理和分配方式后再进行合理地划分。根据农业部农村股份合作课题组1992年对全国75个县调查,其中乡办股份合作企业中属于集体性质的乡村股和企业股占51%,而股份式村办企业中集体股则占52%,将这类集体股份占明显优势的股份合作企业确定为集体经济性质在理论和实践是都是完全合理的。但一些联户、私营企业转化而成的股份合作企业和利用股份合作制的“牌子”挂靠集体经营的个体企业与集体股份占明显优势的企业相比,其差距还是十分明显的。如安徽省蒙城县振华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82年由一位农民企业家创建的生产建筑材料的私营企业,1987年改为股份合作企业时,企业自有资产中的41.85万元作为该企业个人股份,余下的30万元作为分配股,按工龄、 贡献岗位的不同,分配给55名行政管理、后勤及技术人员,并规定职工要享有分配给的资产股,必须认购相应现金股。结果又扩股26.93万元。到1993年,企业全部股份资产已达184万元, 企业家本人历年的股息与分红全部留在企业作为增股,其原有股本已增值为92万元,占总股份资产的50%,该企业章程还规定:“董事会推选股票最多的股东为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企业的决策、管理权实际上仍由该企业家个人掌握。它与集体股份占较大比重的股份合作企业有明显不同,但若仍按私营企业来对待,则股份合作制改造就失去意义和必要,这就提出要求采用其它的办法来确定企业的性质。

      三、财产组织状况和财产责任状况是确定股份合作企业性质的重要依据。

      企业的性质不仅仅表现在所有制上,对任何一个企业的认定,都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根据企业财产的所有制状况,这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国营、城乡集体、个体、私营、外资(合资)等在内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随着各种混合所有制形式的大量涌现,按现存的法律体系对企业进行定性,已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更重要的还在于,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内在要求,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市场上应有平等的地位,这必然要求我们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来确定企业的性质,即一方面按企业财产的责任状况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同时存在一个与无限责任有关的边带责任;另一方面根据企业财产的组织状况,可将企业分为三种类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目前,我国这两方面的法律都很不健全,必须尽快完善这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从企业财产责任状况和财产组织上确定股份合作企业性质创造条件,摆脱只能按所有制属性给股份合作企业定性所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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