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突破口在哪里?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以恭 江苏省东辛农场

原文出处:
农场经济管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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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也是国有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国有农场作为国有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走上现代企业之路。

      一、按“避难择易”原则选择突破口

      国有农场具有生产经营上的综合性、政企职能上的复合性、地理环境上的地区性等特点,不同于一般国有企业,这就决定了国有农场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将遇有更大的难度。其主要表现:第一,国有资产管理权的归属问题,由于我国国有农场产生和发展的特殊状况,形成了从国家到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部门都设有农垦管理机构,这些农垦管理部门大多为行政性机构,没有国有资产的管理权;按国家现行政策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将与主管部门脱钩,成为无上级企业,一个国有农场完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农垦主管部门就少了一个企业,在国家各级政府精简机构、农垦部门将被排在政府序列以外的大趋势之下,将直接影响主管部门对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积极性。第二,国有农场的资产界定问题,国有农场资产的形成,其来源比较复杂,有国家投资部分,也有“场社合并”等因素带入的集体资产,还有职工集资兴建形成的资产,而绝大部分是由代代农垦人在“无私奉献,艰苦奋斗”精神鼓舞下,采取低工资、低福利、高积累政策形成的。按国家现行资产界定办法没有考虑到国有农场资产形成的特殊情况,农场怕吃亏,因而影响了农场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的积极性。第三,政企分开问题。国有农场由于自身生产经营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形成了以企为主、以企兼政的特有管理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政企分开,农场所办的社会机构和社会事业要交给政府来管理,这必然要增加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在目前大多数地方财政都比较紧张的时候,政府不愿接收。因此,地方政府对国有农场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也缺乏积极性。第四,其它政策性问题,如国有农场的土地估价国家没有明确办法,无法进行;利税上交问题,农垦企业由财务包干改为上交所得税后,如何确定利税上交指标,也制约了国有农场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的进度。

      综上所述,在没有解决以上四个问题之前,以整个国有农场的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非常困难的,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突破口选择在“农场”这一层次,正是选了个难中之难,必然影响农垦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进度。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农垦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由之路,又不能不搞。如何推进农垦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笔者认为,应该把突破口放在国有农场内部,选择在农场的“二级企业”上,这样就可避开以上各种问题,便于工作展开。因为农场内的“二级企业”,特别是二、三产企业,大多具备一般企业的特性,并且属于农场一个头领导,资产界定容易,较少承担社会职能,容易操作,特别是在实施中可不先正“名”,只干不说,作为农场企业内部改革而先行。这样,既不影响农场的整体利益,又调动二级企业的积极性,使国有农场在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中获益,达到调动积极因素,减少阻碍因子,从而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二、按“先养孩子后取名”的办法组织突破

      以农场内的“二级企业”作为突破口,首先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必须严格围绕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政企分开”四个基本特征进行,否则会出现“怪胎”。二是在实际工作中,在坚持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只干不说,先办不报,不取名,否则将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对农场内的“二级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可以分成两类同时进行:一类是二、三产业和集体经营的养殖业,另一类是已实行家庭承包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对于第一类企业,首先参照国家规定对现有资产进行评估界定,分清资产主体(可分成农场资产、企业自筹、职工集资、外单位投资),对土地可采取依据当地土地部门收取土地占用费的办法实行有偿租用,今后随着生产的发展,按“谁投资,谁享有主权,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在搞好资产界定的基础上,根据生产需要,可以对生产关联的企业实行重新组合,组建行业集团,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生产。改制后“二级企业”不再向农场上交利费,农场依据资产拥有权参与企业利益分配。其次是搞好农场和“二级企业”的责权划分。农场对二级企业一般根据拥有资产情况实行资产经营,除对少数关联性较大,依赖农场协调的企业农场应介入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对其它企业农场可不介入具体生产经营,使企业实现自主经营,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同时,企业也依据拥有的财产负有限经济责任。第三,“二级企业”实行新的运营方式以后,其管理方式可采用根据“农场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的占有量,对较大型的企业,成立董事会,由董事会聘经营者,同时建立有党、工会负责人参加的监事会,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对一般性的企业可采取由农场聘任经营者,配备财务人员,成立有党、工会负责人参加的民主管理委员会,以实现互相制约和监督。对少数非国有资产比例较大的企业,可以成立股东大会,按股份制企业的要求进行运作。第四,实现“二级企业”的政企分开。目前大多数国有农场的“二级企业”承担的社会性职能都不多,教育、卫生、政法、交通、文化生活设施都是由农场统一兴办和管理的,“二级企业”一般都不直接参与管理。其它象户口、子女就业、住房、待业安置、养老金发放等等,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农场城镇建设的发展,也可转入农场的专职部门管理。因此,在二级企业中,实现政企分开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第五,随着“二级企业”改制,农场应及时转变工作职能,从主要从事生产经营转移到主要抓资产经营和服务保障上来,建立完善的养老、待业和医疗保险制度,创办劳务、资金等中介机构,管好社会性事务。对于第二类实行家庭承包的种养业可以按照“公司+农户”形式维持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农场所有不变,实行承包经营,以“四实现”方式进行,即以农场决策部门与分场、管理区共同确定每年农业生产的作物布局、种植结构、品种安排,实现“种什么”;以农场设立的服务体系实施农业科技措施的应用,农业生产的机械化作业方式,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等,实现“怎么种”;以职工家庭为主的承包主体根据农场的要求,实施农业生产过程的田间作业、作物管理、承包核算等,实现“怎么管”;以农场建立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对承包者收获的产品进行收购,实现“怎么卖”。另一种是实行土地租赁经营方式,国有农场根据土地的肥力、位置、配套设施状况,确定土地租金价格,对外实行出租,可以一租多年不变,承租人实行独立自主经营,承租人若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则享受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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