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品刚 梁思 辽宁社会科学院

原文出处:
当代企业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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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问题是中国的首要问题。改革开放使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超乎寻常地发展,在共和国的经济布局和份额中占据了自己的一份,“三分天下有其一”,并承担了改革的代价。江泽民精辟地论断:“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是中国农民又一个伟大创造。它为农业剩余劳动从土地上转移出来,为农村致富和逐步实现现代化,为促进工业和整个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无疑,乡镇企业是改革的排头兵。那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曾引以骄傲的活力还大不大?原有的灵活机动的体制能不能适应市场运行的要求?实践的回答在很大程度上是否定的。于是,许多有思想的乡镇企业家和有责任感的政府官员开始认真探索,他们作出又一项令国人瞩目的抉择——改革产权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

      1995年,这一改革在辽南重镇大石桥市静悄悄地进行着。

      产权改革——乡镇企业发展的大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大石桥市乡镇企业迅速发展,不仅成为农村的支柱,而且在全市经济构成中四分天下有其三。1994年末,全市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59.7亿元,占全市社会总产值80%以上。但是,大石桥市的领导们在兴奋的背后,有着深深的忧虑,他们看到了乡镇企业经营机制的失衡问题和企业制度的先天不足,看到了乡镇企业与市场经济的不适应:

      乡镇企业整体运行质量不高。1994年末乡镇本级企业总资产8.66亿元,总负债6.13亿元,资产负债率达70%,加上企业5.3 亿债权中的呆、死、坏帐和潜亏,实际资产负债率不低于75 %, 有的企业负债率超过100%;企业亏损面从1993年的14%上升到1994年的25%。 有的企业表面“红红火火”,实际债台高筑,早已成为“空壳”。

      乡镇企业发展后续乏力。由于受政府财政紧张、银行贷款规模限制,造成资金十分短缺,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产品开发难以实现。企业已经或正在进入一个投入无资金来源,资本经营能力低下,集体资产增长缓慢甚至流失,企业扩大再生能力明显下降的境地。

      乡镇企业独有的优势弱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加快了改革步伐,加之“三资”、个体私营企业迅猛发展,乡镇企业原来独有的优势已经相对弱化,政企不分、产权模糊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显露出来,乡镇企业已被人们称为“二国营”。

      承包责任制存在历史局限性。发包方与承包方一对一谈判,缺乏科学的评估和监督,人为因素很大。在实践中,厂长负盈、企业负亏、政府负债。承包者不愿在利润中多提积累,不愿为企业长远发展多花钱,于是,分光吃光——利润使用短期化;拼设备,不提折旧——设备使用短期化;吃老本,不搞产品开发——资金投入短期化;只重效益,不顾文化,对职工只使用,不培养——精神文明建设短期化。可以说,承包制不能作为乡镇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

      职工主人翁意识谈薄。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企业和职工没形成利益共同体,很多企业中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淡薄,企业缺乏内在凝聚力。

      政企不分滋生。法定的乡镇社区农民所有制变成事实上的乡镇政府所有,投资政府拿、经营政府管、债务政府背。政府管了许多不应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企业发生民事纠纷,政府常常作为被告上法庭。

      大石桥市的领导们深刻分析了上述问题的成因,就是乡镇企业产权主体的错位、产权关系的模糊。他们感到,虽然近几年采取一些改革措施,但始终没有触及产权这一关键环节,没有找到真正负责任的资产所有者。乡镇企业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

      思想先行——跨越产权改革的认识障碍

      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旧有的思维方式、产权关系和多方面的利益调整,不能不引起人们思想的巨大震动。于是在干部群众中形成了这样那样的疑问:产权改革是否会改变公有制主体地位,导致私有化?集体资产会不会流失?经营状况好的企业要不要搞产权改革?甚至一些把产权改革简单化、片面化、庸俗化的理解也出现了:什么搞产权改革,仅仅是为了扭亏;什么推向股份合作制就是为了集资;什么破产就是为了逃债、废债。

      大石桥市的领导们认识到,这些顾虑和认识误区是改革的严重障碍。因此,他们“思想打头阵”,把统一认识作为改革的首要任务。王大平市长用几个月时间深入调查,王有儒书记带队到山东考察,还请权威专家来研讨论证,市里五大班子广泛座谈,层层发动,各种传媒大肆宣传,在全市上下形成了共识:

      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央对改革的总体要求。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央多次提出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大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力度。江泽民指出:“对一般小型国有企业要逐步放开、放活,有的可以实行兼并、联合或租赁,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符合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的。

      产权制度改革不会改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质,不是化公为私,而是探索集体所有制新的有效实现形式,是集体经济的制度创新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股份合作制属于合作经济,其性质不属于私有制范畴。江泽民说过:“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是就全国来说的,有的地方,有的企业可以有所差别。”即使县区以下民营经济占较高比例,也不会改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进行产权改革,集体资产不会流失。资产出售是将实物形态转变为货币形态,死资产变为活资产,资产总量并没有减少,资产流转不等于流失。而且企业转让所得资金,可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上新项目或投放企业有偿使用,在持续不断转化中实现集体资产的滚动增值。不改革,是资产的最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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