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产权界定的难点与对策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志华 南京经济学院经贸系

原文出处:
江苏经济探讨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5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乡镇企业产权界定的难点分析

      随着改革的深化,竞争的加剧,产权模糊这一对乡镇企业的发展起重要促进作用的有利因素,却演变成了制约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但要真正做到产权明晰,却发现困难重重。

      1、统一认识难。明晰乡镇企业产权的形式很多,就目前来说, 主要有出售、拍卖、股份制等。出售和拍卖企业产权界定清楚,但靠集体力量兴办起来的集体企业忽然间被一个人或几个人所拥有,就目前来说,还难以被普遍接受。通过认购和股份配制的方式将企业产权出售的股份制,其结果比较公平,但由于集体股偏大,在委托集体股股东代表,安排董事长、总经理人选时,大多数乡镇都委派原厂长(经理)为集体股的股权代表,行使集体股的权力,其结果没能使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为此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仍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改制并未真正做到转制。另外从理论上讲,不管是那一种明晰产权的形式,都会弱化乡镇政府对企业的控制权,因此乡镇政府难免会有情绪与思想上的障碍。

      2、产权界定的具体操作难。清产核资无疑是产权界定的基本环节 ,但反映企业资产及其归属的资料普通缺乏,悬而难决的三角债与银行不良债权使得这项具体工作的开展比较困难。另外新增或减少资产的原因复杂,对资产评估后的归属难以界定。

      3、达到产权界定的要求难。 产权界定的基本要求是明确资产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产权界定作为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其难度不仅受制于人们认识与实践方面的原因,而且更重要的是受制于制度变迁内的制约因素的影响。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新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之一道格斯·诺斯(1990)认为,制度是规制人们的选择、约束人们相互关系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和国家强制实施的正式约束构成。其中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施行过程中无意识形成的文化部分。正式约束可以通过一种激进的方式而得到迅速变革,非正式约束的变动则只能是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而且即使正式约束变更了,正式约束的过程也不能迅速完成,而要和非正式约束部分结合起来进行。因此,产权界定将是一个缓慢的、渐进的过程。

      二、动态界定的对策探析

      鉴于乡镇企业产权界定存在着上面所说的三大难点,本文提出了动态界定的主张。在说明这一看法之前,首先探讨一下影响产权界定的基本因素。影响产权界定的主要因素有产权界定收益、产权界定的机会成本和模糊收益等。产权界定收益,是指通过产权界定而得到的期望收益或因产权模糊而使企业少获得的潜在收益。界定产权本身是要支付成本的。这一成本等于产权界定中投入的资源用来从事其他项目而可望得到的最大的潜在收益值,即产权界定的机会成本。产权模糊收益,是指产权模糊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的收益反而比产权清晰时带来多的部分。它在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带有一定程度上的普遍性。

      如果令xyz分别代表产权界定收益、 产权界定的机会成本和模糊收益,财产权界定Q是关于xyz的决策函数,这时有Q=f(x-y-z)[x-y-z>0,I=1,2,3……]

      这一函数关系的经济意义在于:(1)要不要进行产权界定由x-y-z的值,即产权界定的净收益值来确定,当x-y-z小于或等于零时,产权界定就必须放弃;反之,则要进行产权界定。(2 )假如要进行产权界定,则有一个确定产权界定的力度和精度的问题,力度的大小与产权界定的值呈正向关,即当产权界定净收益的值大时,产权界定的力度就大,反之产权界定的力度就小;假如产权模糊时的精度为0, 产权清晰时的精度为100%,则上面所指的产权界定精度是一个位于0 100 %区间中的一个数值,数值的大小由下面所讲的产权界定过程中的阶段决定。(3 )产权界定是一个由粗糙到精确的过程,当产权界定得到正常施行,且其潜在效益得以良好实现时,产权界定的净收益就会得到很大程度的减少,其主要原因是这时的产权结构大致与企业的内外环境相适应。但当这一轮产权界定的作用(例如上面所说的承包)递减到一定程度时,产权界定净收益就会因产权结构与变化了外部环境情况不相适应而再次变大,这就意味着要进行随后一次产权界定决策。而每一次产权界定决策基本都涉及要不要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力度和精度等三方面的内容,且随后一次的产权界定精度都要更接近于100%, 事实上我国乡镇企业依次进行的“放权让利”、承包制、股份制都使企业的产权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明晰。只是存有程度不够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正是需要好好加以总结的。(4 )从理论上讲企业产权界定的次数会无穷多,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很多,但也不可能很少,因为次数很少势必会使每次产权界定的力度加大,就有可能超出公众的承受力而产生与改革初衷相悖,这是国家乃至企业都倾向于选择渐进或改革的缘由所在,也是本文所涉及的对乡镇企业产权进行动态界定的根本原因。

      在具体贯彻这一设想时,又必须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与乡镇企业产权界定的两个层次相对接。 乡镇企业定为乡镇范围内全体劳动者所有,为此作为其代理人——乡镇政府会通过行使管理的权力,而确保集体资产的增值。但如果这一权力行使不当则会挫伤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为此产权界定的第一个层次是明确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基本做法是通过一定的评估和有关制度的制订与实施使企业的集体股权明晰化,并在此基础上吸收更多的非集体资金入股,使乡镇企业董事会由真正的所有者代表构成,并借此切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使乡镇企业成为责权利相统一的独立的法人主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