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结构是一个比所有制结构问题更具体化一些的范畴。一般说来,具有不同的所有制类型特征的企业,其产权结构特征亦必然存在差异。以下我们就围绕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这三种主要企业类型和产权结构特征问题展开分析。 一、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结构特征 乡镇集体企业是我国乡镇企业的主体部分,其产权结构具有以下特征。 1、产权的社区界限清晰,约束较硬。 这里的社区主要指行政区划意义上的乡(镇)、村范围,有些地方还包括自然村一级,即相当于行政村以下的生产队层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乡村集体企业是属于乡村全体居民所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这意味着,乡、镇办的企业即属于该乡、镇范围的全体劳动群众所有,村办的企业即属于该村全体村民所有,队办的企业即属于该队的全体成员所有,它们相互之间的产权界区,尤其是所有权的界区是清晰的,从而杜绝了因产权边界不清而可能带来的各种扯皮麻烦。同时,从企业自身来说,它也不可能超越自己社区的界限去寻求其他主体如其他社区的企业乃至作为全民总代表的国家来为自己承担经营风险和亏损责任,产权关系的这种硬约束也为企业乃至整个社区内部权、责、利关系的进一步确定奠定了制度的基础。 2、社区内部企业间产权关系模糊,约束软化。 乡镇集体企业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社区所有制企业,其财产所有权在社区内具有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特性,即社区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能声明企业的某一财产所有权是属于他的,更不能将其转让给其他成员。这显然模糊了社区成员之间的财产所有权界限,甚至可以说是根本上就不再加以区分。同时,从同一社区的不同企业来说,由于它们都笼统地属于同一社区的全体公民所有,因而它们之间的界区也就很难划得清楚,或者说是根本就不需要加以划分。这种社区内成员之间和社区内企业之间的产权界限的模糊,必然会弱化产权关系对区内各个企业的约束,企业之间的吃大锅饭的情况会严重起来,从而一定程度上削弱企业的激励机制,影响企业各利益主体积极性的发挥。 3、产权关系的纵向链条较短,利于监督。一般说来, 作为乡镇集体企业所有者的全体民众,在现实中实际上很难直接去行使自己的所有者权力,因为他们之间的权力界区是不清楚的。现实的选择是委托社区政府或其他机构代为行使。在最近几年的“政资分开”改革中,一些地方开始实行由区、乡或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如农工商总公司等代为行使的体制。不管由哪个机构行使,从产权关系发生作用的链条来看,乡镇企业比起国有企业体系来要短得多,即它只不过是一个从“社区公民→社区政府(或农工商总公司)→企业”这样的三层次关系,而不是一个从“全国人民→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企业”那样的多层次关系。这种较短的产权关系链条使有关的产权各方的利益变得比较直接,行使各自权利的积极性较高,并且有利于信息的收集、传递和保真,从而最终有利于进行较为有效的监督。 4、企业内部人员拥有比社区一般人员更多的产权, 利于发挥其积极性。社区中的企业内部人员与社区中的一般公民即非企业内部人员是处于平等地享有社区产权的地位的。但是,在另一个层次上看时,企业人员则显然拥有了比这更多的产权,因为一旦作为企业人员存在时,他就实际上占有和使用着属于社区全体成员所有的企业财产,并享有这种财产在运营过程中所带来的一部分剩余。也许正因为这方面的原因,进入乡镇企业就成了农村社区成员竞相争取的目标。与务农人员相比在收入上的较高水平和较闲适的工作条件使企业从业人员的积极性较好地得到了发挥。 二、个体私营企业的产权结构特征 我国乡镇企业中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目前尚处于初期阶段,其规模一般都还较小,产权结构因而也相对比较简单。概括地说,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所有权归属明确,责任约束很强。在工商登记中以“私营企业 ”入册的,一般不存在名不符实的情况,即不存在“名为私营,实为集体”的反常和扭曲,至于集体企业中存在着一种“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只能证明集体企业的产权尚不清晰。而集体企业不需要借用私营的名义。这是由我国的客观环境所决定了的。所以,私营企业就是由私人所有并经营的企业,所有权归属毫无疑问是明确的。在现实中,私营企业通常以家庭为单位组成,或以联户合伙的形式出现。不管哪种形式,其所有权关系都是清楚的。这种清楚、明确的所有权关系强化了所有者对企业的约束,并且盈、亏由所有者自己负完全的责任,从而增强了整个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所有权与经营权合而为一,产权关系的链条极短。 由于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在农村的发展目前规模都还不大,故绝大多数都是所有者自己经营,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而不是象一些发达国家早在三十年代就出现的那样,实行了“两权分离。”很显然,在这样一种两权合而为一的运作方式下,产权关系的链条是不会长的,因为在这里既不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产权关系,更不存在象公有制企业那样的所有者之间的纵向多层次关系,而只存在所有者与企业工人之间的关系,至多不过在一些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中可能还有一些管理人员,但他们也不过只是受雇佣的高级“打工仔”,与两权分离意义上的经营者相去甚远。而这一点又正如下面即要谈到的,是一种比较单纯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一般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等契约形式加以界定和处理。 3、企业工人不拥有剩余索取权,身份比较清楚。 在私营企业中就业的工人,除那些有亲缘关系之类的特殊情况外,所有者与他们一般都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这意味着,工人享有的只是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等方面应享有的权利,而不享有对企业剩余的索取权力,当然相应地也不需要承担企业亏损乃至破产之类的财产风险责任。因此,在这里企业工人的身份地位是比较清楚的,他不具有任何类似于乡镇社区集体企业职工那样的所有者权利。正因为这样,私营企业的工人端的是真正意义上的泥饭碗,极容易被打破。这种经常性的危机感和压力会使工人努力工作,从而有利于提高效率,但另一方面,这种完全被雇佣的感觉,也会影响工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力的发挥,只不过这一点在目前一般都还处于较低的产业层次上的乡镇私营企业来说还不怎么突出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