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营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性 (一)面临的问题 1.管理体制问题。国营农场现行管理体制比较复杂。由于农场的规模不一、地域分散,管理体制呈不规范性,多数农场主管部门属省农垦局,党政工作又大部分由地方代管,工商、税务、政法、金融、文教卫生等均属地方领导,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兼有行政职能、社会职能,形成省局、地市、县的三级或四级管理。 2.社会负担与发展资金问题。国营农场是小社会,负担过重始终困扰着农场,涉及到财政性、社会性、政策性等多方面。负担沉重造成自有资金不足,发展资金短缺,职工生活水平提高缓慢,生产经营靠负债经营维持。 3.场办工商企业股份制改造问题。工商企业已成为多数国营农场的主导产业,但目前多数农场仍是一元化产权结构,经营活力不足。在现行政策、管理体制和负担沉重的条件下,农场要保证本身利益,股份制改造和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4.农业管理体制与发展问题。农业生产仍是国营农场的主体。80年代初,国营农场在农业组织结构上进行了改革,从稳定承包责任制,实行“两费”(家庭农场生产费、生活费)自理入手,调动了职工生产积极性。但是近十年来,农业仍以承包为主,产权关系不明晰,农场职工没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三自型”经济实体不能形成,生产的发展受到限制;农业服务体系不健全,总场、分场、生产队的农业服务功能较差;农业的吸引力弱化,农工年龄偏大,科技文化素质低下;农场退休职工逐年增加,退休费使分场不堪重负;虽不断增加对农业的整体性投入,改造低产田完善水利设施,但农工对农业投入积极性不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仍然低下;一些农场已习惯于“以包代管”,放松对农业发展的研究,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生产难以形成,农业的发展还存在着诸多障碍。 5.劳动人事制度与社会保障问题。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新型的农场用人机制还不能建立,农场内部“官本位”思想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仍盛行,不能形成竞争、公开招聘的平等竞争机制;各企业仍无用人自主权,职工的择业、人才的流动仍受相当多的限制;分配机制也无较强的激励作用。在社会保障方面,几年来,实行了养老保险由省局统筹的办法,但农场统筹费负担沉重;职工医疗制度各企业自行其是,标准不一;职工住房制度等方面都亟待改革。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制约因素 1.政企关系。目前政企不分问题表现在政府主管及地方政府与农场的关系,农场行使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与企业本身经济职能的关系上。有的省已采取定额税法,减轻企业负担,但由于历史、政策的原因,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真正解决尚需时日。 2.产权关系。目前农场产权名义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很难形成责权利的统一,同时农场又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产权资产结构十分复杂,要达到准确科学的资产评估,引入非国有产权主体,达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具有相当的难度。 3.政策因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以国家对农垦的政策扶持为基础,从外部环境上为农场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许多问题仅靠自身的努力是难以解决的。国营农场多数以农业为主,地理偏僻,资源不足,生产条件差;具有产业结构的多元性和综合性,同时有着社会功能性。因此,作为一个集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企业与行政职能为一体的区域性、社会性农业企业,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其特殊性决定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复杂程度。 二、国营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议 在国营农场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达到改革的目标,涉及的问题很多,关键应抓好管理体制、企业制度、农业经济体制三个方面的改革: ——管理体制改革。管理体制的改革关键是政企分开,目的是使国营农场有更多的自主权,更好地利用资金、资源、人才和政策优势,发展壮大自己。有三种选择方案: 1.建立国营农场区域内的政府机构。将现行农场中的政府职能分离,建立地方政府机构,大中型农场可按地市级的下属区级管理,农场的业务管理仍属主管部门。这样,农场中的公检法司、工商、物价、计量、审计、环保、城建等均与企业分离,大中型农场内部机构可由现在的30多个精减到十几个。 2.社会性工作交由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在农场设置派出机构,负责社会性的工作,经费由财政支付,农场只承担上交税收和应交费用。 3.税收返还和财政拨款。在暂不能政企分开的情况下,其过渡措施是:地方政府每年返还农场一定比例的税金,或采取定额税的办法减少上交;国家应由财政拨付相应于政府职能机构的经费给农场;对社会性建设,国家可采取贴息或无息贷款解决。 ——企业制度改革。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国营农场必须深化产权制度的改革,改全民所有制一元化为产权主体多元化,按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建立新的组织制度。 1.农场企业集团制。条件较好的大中型农场,应按公司制改组,吸收非国有资金入股,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企业集团,经验成熟后,形成跨地区、跨行业,以适应市场经济,具有适应国内外竞争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条件较差的或小型农场,也应规范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有的可改为国有民营或拍卖,实行产权转让,分场设立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