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体制改革的成功之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曾庆炎 湖南省娄底地区行署专员

原文出处:
湖南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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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初,湖南双峰县进行了以撤区并乡和放权为主要内容的乡镇体制改革。改革7年来,社会稳定, 农村各项工作都跻身全国或全省先进行列。1994年底,省委书记王茂林在双峰考察后高兴地说:“双峰县乡镇体制改革的经验很好,很值得在全省推广。”

      一、改革的基本做法

      双峰县地处湘中腹地,总面积为3715平方公里,人口88 万。 原设10个区、53个乡镇,平均每个乡镇30多平方公里,人口1.6万, 最小的乡为10余平方公里,人口不足一万;县里延伸到乡镇的分支机构,人、财、物被县区两个“婆婆”管着,乡镇政府有责无权,什么事也办不成,被群众称为“跛足”政府。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肢解了乡镇政府的职能,加上乡镇区域过小,难以形成“拳头”办大事。针对上述弊端,从发展经济的需要考虑,进行了如下改革:

      1、以原有集镇为依托,合理调整行政区划。 为了便于继续利用县直各部门在原区公所的分支机构等条件,决定以原有建制镇和原区公所所在地的集镇为基点,确定新乡镇行政区划。全县原有6个建制镇, 加上原区公所所在的10个集镇,共组建为16个新的乡镇;并以山系、水系、历史沿革、群众习惯和经济流向为依据,重新划定各乡镇行政区划范围。新设的16个乡镇,一般面积为100平方公里,人口5万来人。面积最大的177平方公里,人口最多的7.3万人。

      2、以健全职能为基点,依法下放机构和职权。县直28个部门, 按照工作和发展经济的需要,都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并与各乡镇分别签了依法放权协议书。凡人、财、物权在县的,全部下放给乡镇;对省地直接管理的部门,经协商后下放工作管理权和人事任免、干部职工奖惩建议权。放权时,注意区别情况,做到宜放则放,宜统则统。例如,对森林砍伐指标审批、干部跨乡跨部门调动、上级专项经费与物资分配等事关全局的职权,则继续保留在县。在乡镇所设立的28个分支机构中,人、财、物权全部下放给乡镇,并作为乡镇政府内设机构的,有财政、民政、国土、计育、乡镇企业办、经管站等6个单位;人、财、 物权全放但不作为乡镇内设机构的,有农、林、水、农机、畜牧水产、学区、文化、广播、司法等10个部门;下放部分职权,实行县乡共管的有工商、税务、粮食、食品、农电、法庭、派出所等8个单位。对供销社、 信用社,党组织关系下放给乡镇管理,农业银行的营业所、邮电支局保留原状,其权属关系暂时不变。

      3、以精简、高效为标尺,设置新的乡镇机构。撤区并乡后, 县委、县政府组织专门班子,对乡镇职能进行逐项分解,明确哪些需要强化,哪些需要保留,哪些可以合并或撤销。在此基础上,设置新的乡镇党政机构。党委机构分组织、宣统、纪检三线,政府设置经委、农经委、财经委、城建委、教科文卫委、计生委、办公室和武装部六委一部一室,每个机构配备2—3人。同时,制定党委、政府工作条例,以此规范乡镇工作程序和行政行为。

      4、以理顺关系、壮大财源为原则,相应建立乡镇财政包干体制。 撤区并乡当年,双峰就将教师、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乡镇各项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事权,一并交由乡镇包干,由县财政预算转入各乡镇财政预算范围。紧接着,县财政部门采取“紧县保乡,放水养鱼”的政策,对各乡镇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或定额补贴,一定三年”的包干办法;在乡镇财政有了一定实力后,则变“紧县保乡”为“保县促乡”,推行“核定基数,定额递增上解或差额递减补贴,一定五年”的财政包干体制。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对经济基础较好发展较快的8个乡镇,实行“定额递增上解”, 上解递增比例为12%~20%;而对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发展慢一些的6个乡镇, 则采取“定额递减补贴”的办法,每年补贴递减比例为2%~5%不等;对经济发展处于中等水平的2个乡镇,采取“核定基数,自求平衡”。1994年, 他们又根据分税制的特点和要求,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采取“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加以完善,并及时建立了一整套与新体制接轨的会计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从而保证了“新办法”的健康运行。

      5、以消肿为出路,实施干部“三三”分流制。撤区并乡后, 原区乡镇干部都集中到了新的乡镇。解决富余干部的出路是:三分之一搞行政,三分之一进服务实体,三分之一到乡镇企业工作。并规定下乡镇企业、到服务实体承包或挂职的干部,编制仍保留在乡镇,原行政职能不变,基本工资、奖金随企业或服务实体的经营成效浮动,下不保底,上不封顶,尽可能创造宽松的竞争环境,让机关干部都乐意到企业和经济实体中去工作。

      二、改革带来的巨大变化

      改革就是解放生产力。双峰县改革乡镇体制7年, 各项经济指标成倍增长。全县国民生产总值由1988年的84093 万元, 上升到1995 年的158000万元(预计,下同),约增加2 倍; 工农业总产值由1988 年的99062万元,上升到1995年的292000万元,增长近3 倍; 工业总产值由1988年的33272万元,上升到1995年的185000万元,增长5倍多;农业总产值由1988年的65790万元,上升到1995年的112000万元,增长70.2 %;乡镇企业总收入由1988年的39277万元,上升到1995年的360000 万元,增加8倍;粮食总产量由1988年的45.8万吨,上升到1995年的56 万吨,增长22.3%;财政收入由1988年的2910万元,上到1995年的1.1 亿元(老口径),增加2.7倍;上交税金由1988年的2654万元, 上升到1995年的1亿元,增加2.8倍;个体私营经济,由1988年的25378万元, 上到1995年的20亿元,增加6.9倍;第三产业由1988年的16038万元,上升到1995年的31000万元,增加近1倍;人口出生率由1988年的16.96‰, 下降到1995年的12.29‰,下降了4.67个千分点; 农民人平纯收入由1988年的505元,上升到1995年的1500元,增加近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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