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几个问题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林义钦 福建省江盛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原文出处:
福建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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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作为农村经济支柱和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乡镇企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进行企业制度创新是其出路之所在,而股份合作制是主要形式之一。福州市郊区台江镇和镇属企业江盛集团公司,从1992年开始搞股份制试点,1994年开始推广股份合作制,到目前为止,已有5个村的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 共吸纳股金10048.6万元,其中集体股6374.3万元, 占63 %, 个人股3674.3万元,占37%。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我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来实施,在实践的过程中,笔者感到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本文拟就几个问题谈一谈自己的想法。

      1.关于乡镇企业产权界定问题。乡镇企业最初都是由集体出资兴办的,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其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而且企业的发展也凝聚了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心血。因此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如何在集体与企业的之间合理地划分、界定产权,是一个比较复杂和敏感的问题。如果出资者因企业的原始投入是自己的,因而认为包括增值部分在内的企业全部资产都应属于自己,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为企业所接受的。笔者认为,乡镇企业中属于集体的资产应该包括:集体的原始投资、追加投资以它们增值形成的资产。这里的关键是确定增值部分,这可以通过确定一个合理的增值率来求得,资产的增值率一般可以按同期民间利率计算。但是,如果企业已经向乡镇村集体上缴了利润、资产占用费、租金和包死上缴款的,就不再有增殖部分。这样集体资产的边界就比较清晰了,企业资产中除去集体的部分,剩下的就是属于企业的。

      2.关于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的问题。集体资产能否量化到个人?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是否会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对此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集体资产可以量化到个人,并且不会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的“量化”可分为两类:一是集体资产的无偿划转,即将集体资产存量折股,按企业职工的工龄长短、岗位职责和贡献大小,或按乡村全体成员的平等权利无偿量化到个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量化仅限于部分集体资产和对企业内部职工,且一般均规定:量化给个人的这部分股份,只享有分红权,不享有所有权,不得继承、馈赠、转让或带走;二是集体资产的有偿转让,即将集体资产存量折股。按“先内(企业内、乡村内)后外”的原则有偿转让给个人或社会法人。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有偿转让和量化。改变的只是集体资产的具体形态,而不是资产的总量。由实物形态的集体资产转变为价值形态的集体资产,并不会造成资产总量的减少和流失。在农村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中,这种资产形态的转变和再转变,正是实现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条件,有利于实现乡镇集体资产存量的结构调整和进一步保值增值。乡镇企业部分集体资产的无偿划转和量化,是进一步明晰产权主体的一种方式。企业职工或村民本身也是集体成员,集体资产中本来就有他们的一份,因此明确他们在集体资产中的份额,并考虑工龄、岗位和贡献等因素,将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是合理的,并且这种量化符合全体成员的意愿,妥善协调了全体成员的利益,不存在“分配不公”的问题。由于乡镇企业外乡职工较多、劳动力流动性强,对量化到人的股份采取只能分红,不能带走,继承或馈赠的办法,目前也是切实可行的。这部分“无偿量化”所涉及的主要是产权主体的明晰问题,而不是集体资产的流失问题。

      3.关于集体股的比例问题。集体股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总股本中占多大比例为宜?对此也有争论。一种意见认为,乡镇行政机构是集体资产的代表,如果集体股的比例过大,则不利于政企分开,企业资产的经营和增值责任仍将难以落实,并且由于职工个人股在企业总股本中比例小,不利于激发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和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因此,根据效率原则,应当扩大个人股在企业总股本中的比重,将集体股量化到个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乡镇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目的在于明晰企业产权、壮大集体经济,因此乡镇集体必须掌握企业的控制权,集体股的比重不能低于50%,对个人股的比例要加以限制。笔者认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中集体股的比例无需作硬性的规定,集体股既可以控股的形式存在,也可以参股的形式出现。设置股权结构的原则和关键应该是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包括集体资产在内的全部企业资产实现进一步的保值增值。而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并不取决于集体股比重的大小。集体控股也好,参股也好,甚至集体资产在评估后全部有偿转让给个人,只要是实行劳动的联合与资金的联合相结合,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实行民主管理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企业的经济性质就应属于公有制经济的范畴。

      4.关于企业存量资产量化到职工时,职工按比例投入一定量现金股的问题。目前乡镇企业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把企业存量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时,一般都要求分配到股份的职工按一定比例投入一定数量的现金股,量化部分与投入现金股的比例一般为1:0.5至1:3。这是否必要呢?笔者认为,这一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虽然将集体所有的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即使职工个人只享有收益分配权——会对其产生较大的激励作用,但是单纯的折股量化到人的做法,往往会使一部分职工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白白地从企业中分得了一块资产,企业搞得好,可以从企业中分得一部分收益,企业没搞好,自己也没有什么损失,容易产生借机从企业多分得一些好处的短期行为。因此,单纯的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虽然有助于增强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但却不能对职工产生相应的约束机制,潜伏着较大的负作用。为了防止集体企业在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出现这种消极后果,完善企业的约束机制,在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职工个人时,分享者必须依照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的形式投入一定量的个人股,使个人出股与其分享股捆在一起,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5.关于股权流转问题。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主要有集体股、量化到个人的分红股、个人现金股以及社会法人股等。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为了增强企业的稳定性,在章程中都规定,入股自愿,但不得退股。但股权能否转让,认识上还不一致。从理论上分析,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应当进入市场。市场机制的引入,将有利生产要素不断地进行优化组合,有利于盘活资产存量,通过存量资产变现收入进行新的投资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培育股权流转机制和股权交易市场,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而言,其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可能一次性完成。因此,原则上应允许其股权流转。但是,股权的流转要逐步规范化。首先,交易的主体要规范化,对股权受让者的资格要进行确认,如一般应限于企业内部或乡村内的成员。其次,交易的品种要规范化,对可转让的股权要作限定,如分红股一般不应允许转让,一则其所有权不属于职工个人,二则这部分股权不进入流转,也有利于保障企业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合一。再次,进行股权交易的机构、交易的程序、集体股权转让收入的处置等,也应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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