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995年11月4日, 农业部副部长刘成果同志在石家庄指出:农垦发展滞后的关键在于改革滞后,出路在于深化改革。江苏农垦的改革思路清晰,具有普遍性;上海农垦的改革自觉,不断有新思路,具有超前性。为此,本刊特将江苏农垦的改革思路介绍给读者。以为借鉴 当前,国有农业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中遇到了特殊困难。一是法人、法人财产权究竟确立在哪一个层次,换句话说,就是以农场整体作为公司制改造的对象,还是以场内实体单位作为改造对象?二是企业的投资主体如何建立,采用何种形式建立?三是社会职能怎样剥离,政企职责怎么分开,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配套改革如何实施?四是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如何处置,农业能否进行公司制改造?四大难点中,第一、四个难点是国有农场特有的;其余两个难点虽是所有国有企业改制中都要碰到的,但农业企业解决起来却更为困难和棘手。 一、深刻认识国有农场的现状和特点 经验提示我们: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前所未有的深层次改革,在构思改制方案前有必要对国有农场的现状、特点作系统全面的剖析。 从总体上看,国有农场是介于农村与城市之间非城非乡、非工非农、非企非政的一个经济单元,一种产业组织体系。从江苏垦区的国有农场看,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企一体,以企兼政,即具有企业与非企业的双重特征、双重功能;二是经济结构复杂多样;三是多级法人实体与多元利益主体。 首先,国有农场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业企业,但从地理、区位和人文条件看,又是一个空间跨度较大的农村社区。前者与城市工商企业相近,而后者又类似于乡镇合作经济。以企兼政是指,作为“企业”的国有农场历来又兼有所辖社区内社会和经济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于农场大多是在原江河湖海的滩涂上垦殖建成,地处偏远乡村,远离地方政治经济中心,而自身又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单元。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出于农场社会、经济管理与发展的本能需要,自己出钱“办政府”、“办社会”。现在江苏垦区各农场除财政、税务机构没有外,政法、公安、文教、卫生、土管、工商、交管等许多政府机构一应俱全。这些机构业务上归属地县、市政府对口部门管理,而人员主要由农场配备,所需行政及事业经费则由农场负担。在农场的统一领导和政府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各机构履行管理职能实施政府作为。显然,农场“企业办社会”的规模、范围与标准,要超过城区工商企业,而和乡镇社区极为相似。从发展趋势看,随着农场内部工商等非农行业的发展和进一步对外开放,对这种社区管理与服务功能将会要求更高;这与城区企业随着社会事业发展,其社会职能逐步分离、萎缩的趋势恰好相反。 其次,从经济结构看,经营范围与经营、经济形式不象一般城区国有工商企业那样单一。农场内部有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十大行业。从总体上看,农业是农场经济的基础和依托,但以农畜产品加工为主的工业及第三产业所占的经济份额,已超过农业,部分农场已占80%以上;各种国有资产和资源已依据行业、企业特点,实行了承包、租赁、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形式。从经济成分看,除国有为主外,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很快,多种所有制并存,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已初步形成。 再次,经过多年的改革,国营农场国有国营的高度集中统一的旧体制已完全改变,内部已形成多级法人实体与多元利益主体。农业这一块有的农场成立农业公司,服务、经营自成体系,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更多的农场则是实行由农场提供服务,生产队独立核算,农户承包经营。非农这一块,即工、商、运、建、服经营单位,都有各自的产销经营渠道和单独的工商法人登记,同农场一般都是承包——发包关系。近年来,一些场办非农单位,还走出农场到县外、省外,或进城,或与乡镇联合,投资兴办了一批法人企业。这样,国营农场便形成了农场——农业生产队和非农企业宝塔型体制结构。 农场的职能主要是对内部企业选派法人代表、参予重大决策、集中资金进行再投入,以及对农场社会与经济发展作出规划,对实体单位进行协调、监督、管理和提供必要的服务。这就是说,“企业”的特征在农场总部这一层次已逐步退化;原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场内部的各核算单位,已演变成经济实体,其中多数则成为名副其实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国有农场这种奇特的体制,在一般国有“企业”中很鲜见,在城市国有工商企业中更少有。 综上所述,我认为,国有农场的含义既是一个空间与地域的概念,属于相对于城市的“乡村”范畴;同时又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发展的概念,总的变动趋势是:“农场—农业”、“农场—企业”、“农场—乡村”的形象在逐步退化、淡化;而“农场—工业”、“农场—城镇”、“农场—社区”的形象在改革开放中则逐步加强。这就是国有农场区别一般国有企业的主要特点,也是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途径、方法及制订相关配套政策的基本依据与主要出发点。 二、母子公司体制是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现实选择 这种母子公司体制的基本框架,就是通过省农垦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由现在的省农垦总公司改造而成)授权委托,以农场总部机关为基础,以全场国有资本总量为注册资本金,组建成为企业的母体——农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这样,现有场办企业中,纯国有的即成为全资子企业;合资的和有限责任公司则成为母公司的控股与参股子公司。农业上耕地、水面及滩涂资源性资产,原则上以租赁合股合作经营为主。母子公司体制建立后,原农场便产生两个主体、两个客体和两个相对独立的经济运行轨迹。一是控股母公司这个主体,以企业资本金和土地产权为客体,专司产权经营;二是公司法人企业这个主体,以法人财产为客体,从事生产经营。具体操作要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