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城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前景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坚争,男,1952年10月生,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罗晓静,女,1965年9月生,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原文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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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股份合作制作为我国城乡集体企业在改革中新的探索和创造,近年来的发展极为迅速。但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能否成为一种规范的企业制度,究竟能持续多久,理论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针对上述问题,从集体企业的现实状况出发,科学地分析了股份合作制不可能迅速地转化为股份制,也不可能完全退回到传统的合作制,且其适用范围呈扩展趋势。由此得出结论:股份合作制在我国较长时期内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 股份合作制 发展前景 集体企业 股份制 合作制

      从“股份式合作”概念的提出到今天,已有10余个年头了。很多人都在关注这一新型的企业制度。有人说这是一种崭新的企业制度,其适用范围会进一步扩展,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也有人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不规范的企业制度,不可能长期存在;或者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过渡状态的企业制度,它的出路,或者是转化成股份制,或者是退回到传统的合作制。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经过10余年的实践,为我们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到目前为止,已经可以较完整地回答它发展的前景问题了。

      一 从中国现实条件推测,股份合作制可以在我国存在一个较长的时期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民创造的一种新型企业制度,它是我国农民在社会主义经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过程中所进行的积极而有益的探索。它之所以能够存在并有所发展,有外部的影响,也有内在的动因。

      从外部环境看,股份合作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在较长时期内不会改变。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农村经济走上了商品经济的轨道,亿万农民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主体,农村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土地、劳力、资金技术都产生了流动的需要。这些基本的前提条件,为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今天,我们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经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20世纪80年代适合股份合作制生长的各种条件不仅没有消失,反而越来越好。在这样宽松的改革环境下,股份合作制旺盛的生长能力必将进一步保持下去。

      从主观方面看,广大农民渴望走致富之路,商品经济的意识在不断增强。他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他们越来越不满足于生产经营主体的地位,逐步提出了作为财产主体的要求,这是农村企业深化改革的内在动力。对城镇集体企业来说,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暴露出产权关系模糊,内部管理混乱,政府干预过多等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如何明晰产权关系,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成为迫在眉睫、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使得城镇集体企业对推行股份合作制有了强烈的内在要求。

      集体企业的改革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但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实行股份制;第二,实行合作制;第三,推行股份合作制。然而,实行股份制有其条件的限制,合作制有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将在后面加以讨论)。所以,我国城乡集体企业大都要从股份合作制中寻找自己的出路。因为这种企业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效益明显、操作简单等优点。这就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股份合作制的试点、推行虽然几经风波,但终究未能将其扼杀的根本原因。

      从中国的生产力发展状况来考察,我国目前离小康水平仍然有一段距离。根据现行汇率计算,1992年,中国人均GNP仅为374美元,仍属于低收入国家水平。全国1,903个县中,有近500个贫困县尚未能自给自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小康模式的16项指标,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仅有基尼系数〔1〕、 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万人刑事案件立案数等三项指标达到小康要求,而其他13项指标均未达到小康水平。尤其是反映综合水平的最重要的指标——年人均纯收入指标尚相差甚远〔2 〕。可以预见,要在本世纪末、下世纪初实现小康水平,要在下个世纪中期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我国农村,特别是农村工业还要经历一段艰苦而漫长的过程。因此,与之相适应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也将长期存在下去,并将随着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而不断完善。

      至于说到“过渡性质”,笔者认为,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本身就是一个过渡阶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必然要经历一个产生、成长、成熟、衰退阶段,只是这个过渡阶段比较长,我们完全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忽略它的过渡性,专心致志地促进其发展。从现在起到下个世纪的中叶,我们还要走过五、六十年的历程。虽然这段时期在人类历史上是极其短暂的,但对于股份合作制的试点和推广过程来说,足够我们这辈人奋斗终身了。

      二 城乡企业实行的股份合作制不能可迅速发展为股份制,也不可能完全退回到传统的合作制

      关于股份合作制是以股份制为主,还是以合作制为主的讨论,在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前者预言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的一种初级形式,必定要过渡到股份制,因而必须以股份制为主〔3〕; 而后者则强调股份合作制一定要回到合作制原则上〔4〕。 也有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作了具体设想:“有一部分人人入股,不雇工或少雇工的企业,可以改造为规范的合作制企业”,“有不少‘股份合作制企业’(特别是在温州)应该摘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帽子,还其名副其实的合作企业的名称”;“有条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5〕很显然, 这些观点都把股份合作制看作是一种不稳定的、过渡状态的企业制度。而在笔者看来,将股份合作制看作是一种受到股份制和合作制影响的、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则较为恰当。因为股份合作制不可能迅速发展为股份制,也不可能完全退回到传统的合作制,它将独立存在一个较长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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