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高速增长与劳动

——资本比率下降——对其形成原因的一个宏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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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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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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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企业的高速增长问题和与之相伴随的资本趋密化(即劳动——资本比率下降)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各方面十分关注和引起广泛讨论的问题。乡镇企业作为中国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且作为中国经济中一个十分特殊的经济部门,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和制度条件,其发展具有独特的、不同于传统国营企业和西方自由市场制度下企业的性质和行为,因此我们不能以通常的规范和观念来看待乡镇企业增长和发展中的问题及行为特征。本文试图对上述两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并对形成这两方面问题的原因进行讨论。第一部分检验了增长的统计事实,第二部分从宏观上分析了乡镇企业高速增长的原因,第三部分解释了劳动资本比率下降的原因。

      一、乡镇企业的增长和增长的地域格局

      乡镇企业在整个80年代始终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1978─1993年,全国乡镇企业年平均增长速度为31.84%;1978年─1984年间, 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9.38%;1985年─1990年为28.3%;1990年─1993年为44.65%。乡镇企业的增长根据宏观政策的变动,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1983年,此间农村改革由开始到逐步完成,并于1984年正式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其增长相对较为平缓;第二阶段从1984—1989年则进入高速发展时期,虽然期间曾遭遇过几次严厉的宏观紧缩,但其增长速度基本保持在30%以上;第三阶段是1990年以后,在1990年和1991年连续两年因宏观调控减低了增长速度之后,1992年和1993年连续两年出现高速反弹。

      改革开放以来,从乡镇企业和增长水平来看,30个省区间的差别是十分巨大的。华东1区(江、浙、沪、鲁)1978年,全国增长速度为25.4%,其中有9.69个百分点是由该区贡献的,占到全国增长的38 %;而到1992年全国增长速度为52.4%,其中华东1区贡献了23.6个百分点, 占到45.3%,换言之1992年全国乡镇企业产出增长的52.14个百分点中,有23.46个百分点是由华东1区贡献的。而整个西部地区虽然省市个数占到全国的近1/3,乡村人口高出华东四省区近10个百分点, 但其对总增长的贡献始终保持在4─5个百分点左右,1978年西部地区(西南、西北)占到总增长的19.92%,到1986年占到总增长的11.56%,到1992年占到全国总增长的7.77%,这样的增长格局和特征在我们制定乡镇企业的发展政策时,应予以高度的重视。

      二、关于高速增长原因的宏观分析

      关于乡镇企业高速增长问题各界都有着褒贬不一的评价。由于评价的不同,对于高速增长原因会存在着大相径庭的解释。这里仅从宏观上给出其高速增长原因的大致图景。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社区劳动力就业压力加大。在人民公社时期并非不存在劳动力剩余的问题,而是因为制度原因使得农村就业问题无法表现出来。因为集体劳动既无法监督也无法测量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和劳动成果,因此偷懒的激励会远远大于努力劳动的激励。尽管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改革使得农民的温饱得以初步解决,但收入仍然很低,因此劳动力剩余的的压力促使农民去开拓新的就业渠道。

      (二)政策不再限制农民从事农副业生产和非农产业的经营。

      (三)随着农户的农副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归属于农民支配的经济剩余开始逐渐增加,农民开始有了初步的积累。由于当时并不存在可供农民进行投资选择的资本市场,因此社区内部通过集资进行非农产业的投资,便成为一种最为节约成本的合理选择。一方面因为资本市场的缺乏和城乡隔绝的工业化战略,使得农民除了投资重新办厂便难以寻找到分享工业利润的渠道,而社区内部熟识人之间结成投资伙伴,集资则成为替代资本市场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投资行为的选择除了其他因素外无疑交易费用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影响农民将农业的经济剩余投入到非农产业的另一个原因是与整个80年代我们仍然实行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有关。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法律意义上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但是却使农村地区的产权结构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在要素的使用权方面政府强制性的合约权益大大减小,农户的剩余权益大大加强,而与此同时在分配方面农户的剩余要求权也更加明确,这正是责任制的激励作用所在。既然农民和社区对于经济剩余有了充分的支配权,那么在进行投资选择时,低价收购的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生产)就很难进入其商业性的投资选择序列中去(一般情况下社区或农民是通过更多的劳动投入而非大规模的资本投入来增加粮食生产的产出),农民必然会走向具有更高利润的产业。而社区内集资和政府支持以及信贷的供给,使得乡镇企业跨越了最初的资本“门槛”的约束。

      (四)农村中正规信用机构的双重功能,使得大量的信贷资本流向非农产业。我国农村地域内的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在整个80年代,尤其是在1984年以后它们一方面担负着支持农业发展,保证国家农产品收购的资金,履行着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同时它们又必须通过资金运行实现利润,因此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商业银行的性质。正是正规信用机构的这一双重性使得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有了获得正规金融系统支持的可能,因为作为其拥有商业性的一面,寻求利润、规避网险、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就必然成为其经营目标的内容。毕竟,一个工业项目与向千家万户的农民贷款相比,不仅贷款利率更高,而且回收贷款的成本和贷款风险也要小得多。据原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对十省200家大型乡镇工业企业的调查表明:自1984─1990 年样本企业的负债率始终保持在54%─56%之间,七年间尽管经历了各种宏观政策的变动,但其负债率几乎保持不变。另据农业部乡镇企业司的财务汇总资料表明1993年全国乡村企业的负债比率已达65.73%, 其中乡办企业为70.53%,村办企业为58.2%。 从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中,我们能更清楚地看到银行在乡镇企业资本形成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1986年乡村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中,扶持资金占3.62%,主管部门下拨资金占8.51%,银行贷款占43.76%,引进资金占8.03 %,企业自有资金占28.4%,其他资金占7.6%。到1992 年扶持资金占实际完成投资的1.77%,主管部门下拨资金占4.24%,银行贷款占38.89%, 引进资金占13.8%,自有资金占33.1%,其他资金占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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