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和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明晰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宝贡敏 浙江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原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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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与被代理关系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明晰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代理与被代理关系。鉴于我国有关代理与被代理关系研究的缺乏以及国外相关研究与我国国情这一前提的差异性,笔者的这部分研究特意从代理的基本概念及其前提开始,以便在基础、前提研究取得进展的条件下。展开恰当的分析。

      1、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特定人或组织(简称代理人)代表其他人或组织(简称被代理人或主人),进行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活动的行为。代理是代理人代表主人行使主人拥有的特定权利。这个特定权利就是代理权限。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典型。代理人依照主人的授权、委托取得并行使代理权,为委托代理?它是自愿行为。在经济权利的授权、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人和代理人间的责权利关系往往由有关各方签订的契约规定,以约束授权、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行为,呆证授权、委托,人和代理人预期目标的实现。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限行使代理权,为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强制代理。代理人按照法院或其他权威机关的指定行使代理;汉,为指定代理。指定代理也是一种强制代理。承认和保护主人的权利,是代理存在的基本前提。强制代理是对主人的权利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主要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代理人在代理汉限内,以主人名义进行活动,主人对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是强制代理还是自愿代理,法律、契约在原则上都希望代理人从主人的利益出发,体会主人意志,履行代理义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代理与被代理关系是广泛存在的。在经营管理权与产权权利组中其他权利相对分离的体制中,从本质上讲,经营管理权就是代理权,有关经营管理权的契约就是规定代理与被代理关系的契约,经营管理者就是代理人。

      在这里,笔者通过研究一般代理关系,力图揭示与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和企业制度直接相关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的发展变化规律和发展方向。

      2、主人--代理人模型

      主人-一代理人漠型是威尔森、斯宾塞、泽克海森、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格罗斯曼和哈特等发展起来的理论。斯第洛里茨认为,“主人--代理人理论关心的是,对于一个人--主人,如问能设计一个色含一套激励机制的‘契约’?这个‘契约’能够激发另外的个人,他的代理人,按照自己(主人)的利益而行事。”主人--代理人理论是针对主人不能完全掌握其代理人信忠的情况而发展起来的,这个理论力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主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既不可准确预见也不可完全控制,主人如何设计一套激励措施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主人--代理人模型有两个基本假设:第一,代理人能够完成增加主人效用的任务;第二,代理人可以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被吸引到代理机制中来。当然,现代的代理人是有自己独立利益、独立人格的主体(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自然人或法人),主人对代理人的激励、控制,要以遵守公认道德、法律规范为基础,要以尊重代理人的基本权力为基础,对代理人的压迫、暴力强制是不可取的。

      代理人的问题是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代理人效用=maxEU(Y,A,S)

      这里Y是代理人得到的报酬,A是生产过程的投入,S是代理人事先知道而主人不知道的状态变量。

      报酬Y是由主人设定的报酬方案Ω决定的:Y=Ω(Q)

      这里Q是生产过程的产出,它是主人追求的目标量,它的生产函数是:Q=Q(A,S)

      生产过程投入A是代理人的行为决定的,代理人的实际行为结果是:A=H(S,Q)

      A是使代理人效用U最大化的代理人行为结果,是状态变量和主人激励结构的函数。

      主人的问题是通过控制Ω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主人效用=maxEV(Ω(Q),Q,A,S)

      主人的实际效用水干是代理人报酬Y,代理人控制的产出水平Q、代理人决定的投入水平A和状态变量S的函数。Q是与A对应的变量值。主人必须付给代理人足够的报酬才能诱使代理人完成自己的既定目标。最低的报酬水平U·是必需的,U·是代理人的机会成本。

      主人--代理人模型对现实代理与被代理关系的科学抽象,使它可以解释很多相关社会经济现象。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董事长)可以看作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代理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看作是其“主人”;传统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董事长)是企业资产拥有人--其对应地域的农村居民及其他乡镇集体企业投资者、发展贡献者的代理人,相应的农村居民和其他乡镇集体企业发展贡献者是其“主人”。

      主人--代理人模型可以模拟现实的代理关系。在这里,笔者的目的并不是对主人--代理人模型的计量分析展开,而是运用主人--代理人理论、管理层次理论、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对与产权和企业制度相关的代理的产生机制展开分析,并着重阐述乡镇集体企业中的产权代理机制问题。

      3、代理产生的深刻原因

      特定权利拥有人寻求代理人的根本原因在于,代理人为他创造的满足大于他寻求和付给代理人的支出,代理人为他创造的净收益大于他自己直接行使权利创造的净收益。也就是说,寻求代理是主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优化抉择的时候,代理就是合理的,现实的。如果相反,代理就应当被取消、取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代理的存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代理的存在形式有增多的趋势。这种“扩大”和“增多”是专业化、分工、组织管理规律在权利分配和行使实践中的反应。。 首先,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知识的丰富或爆炸,人们追求知识、技能全面化越来越困难,甚至根本不可能。通过分工、专业化,使人们的有限精力用在特定的方面,可以使人们在该特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得到强化。在这种分工、专业化基础上的协作,往往能提高组织和个人的工作效率。事实上,专业化分工协作就是信息搜集处理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在现代社会,任何主人都没有能力亲自处理有关自己权利的一切信息,依靠分工协作,依靠他人的代理,用以增加自己的福利,是必不可少的。在特定技术管理水平下的适当的分工协作可以提高主人和代理人的工作效率。当效率提高给主人创造的收益大于主人寻求并使用代理人的成本时。理智的主人就有寻求代理人的激励。当主人给代理人提供的刺激(报酬及其他满足)是代理人可以并愿意接受的条件时,主人--代理人关系就可以确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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