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把握和谐与不和谐的辩证法

——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的体会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忠杰,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李忠杰,现任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共运史学会副会长,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社会科学规划专家评审组成员。研究领域广泛,已出版著作50本,发表论文500多篇,电视专题片多部,个人著述达600万字以上。为新华社撰写过数十篇特约评论员文章,多次为国家和党的高级官员讲课。

原文出处:
今日中国论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2
分类名称:中国共产党
复印期号:200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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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9月李忠杰(左一)率中共友好代表团访问柬埔寨时与柬方互赠礼品

      

      构建和谐社会读物受欢迎

      

      建设和谐社会已广泛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去

      任何事物和社会都是对立统一的矛盾结合体。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强调:“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和谐与不和谐就是社会矛盾运动过程中两种相互对立的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作为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是在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因素的矛盾运动中前进的。因此,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要掌握和谐与不和谐的辩证法,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作“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在两者的矛盾运动中,处理好和谐与不和谐的关系,尽最大努力增加和谐因素,尽最大努力消除不和谐的因素,但又决不盲目追求无法实现的空想,不给自己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

      把握和谐的相对性

      在现实生活中,和谐与不和谐始终是相伴而生,同时存在的。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没有绝对的和谐,也没有绝对的不和谐。在某些情况下,不和谐的因素超过和谐的因素,社会就会处于不稳定状态;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和谐的因素超过不和谐的因素,社会就会向稳定有序的方向发展。社会是否和谐,并不是看是否彻底消除了不和谐因素,而是看整个社会的和谐因素是否占主导地位,特别是一些关键的领域、环节是否比较和谐。所以,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指望达到一种绝对和谐的状态,更不是给自己设定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而是要求在整体上保持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相对和谐,特别是消除或减少一些影响全局的不和谐因素,使社会的和谐因素不断增长,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更加全面、均衡和协调地发展。

      讲到和谐还是不和谐,必然联系到均衡非均衡、差别无差别这样一些类似的概念。但我们必须注意,所谓和谐不和谐,与均衡非均衡、差别无差别等等并不是完全对等的概念。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和非均衡现象,并不等于不和谐。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我们不仅要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差别和非均衡的存在,而且有时候还要有意识地造成一定的差别与非均衡,从而增加社会的动力和活力,使社会得到更快速度的发展。邓小平提出的“台阶式”发展、拉开收入分配上的差距、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等等,都是通过均衡与非均衡的转换而促进社会更快发展的重要战略。在这种非均衡发展中出现一定的不和谐现象,是可以理解的,决不能因此而否定邓小平的很多战略思想。问题只是在于,不能让这种差别和非均衡现象过大。如果超过一定限度,就必须加以调整和控制。尤其是要高度注意这类差别和非均衡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是不合理的,就要认真加以解决。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但如果为了盲目追求所谓绝对的和谐,而否认一切差别和非均衡的合理性,势必会陷入不切实际的空想,出现另一方面的偏差。

      坚持发展的阶段性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永远需要努力实现的目标,也是一个无限发展的运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社会和谐的程度是不一样的。而且,和谐因素的增长也不是直线式的。今天比较和谐,明天也可能不太和谐。原有的不和谐因素消除了,又可能产生新的不和谐因素。由于这样一种变动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也就必然表现出阶段性来。这种发展的过程与阶段,总体上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进程相联系。在不同的阶段,社会发展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在社会和谐方面也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因而建设和谐社会也有不同的任务。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这种和谐社会建设的阶段性。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不同阶段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完成该阶段需要解决、能够解决的任务。每个阶段都应确定切合实际的具体目标。总的目标是坚定的、一贯的,但不同阶段的具体目标则可以有不同的特点和内容。

      鉴于这种阶段性,我们一方面,必须充分看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利条件,坚定信心,坚持不懈,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另一方面,又要充分看到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复杂的任务,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不能操之过急。如果把现在需要解决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留到未来去解决,就会落后于时代、落后于群众、落后于实际。但如果急于求成,超出现实条件的可能,把目标定得过高、过大,希望一蹴而就,那就会欲速而不达,甚至造成不应有的问题和麻烦。

      特别是在目前阶段,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世界上仍然处于后列。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仍然是发展。邓小平说,发展是硬道理。这个道理现在并没有变软。江泽民同志说,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个第一要务现在也没有变成第二要务。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说,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这个第一要义现在也没有变成第二要义。所以,我们仍然需要从全局上把握治国理政的方略。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提出和完成我们的任务。

      正因为如此,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坚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长期性与阶段性结合在一起,强调:“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规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决定》提出到2020年的目标和任务,本身就体现了长期性与阶段性的统一,实际上是一个中期目标。从长远来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整个过程,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从短期来说,我们要致力于解决现实的、突出的、紧迫的问题。而以2020年为一个所要到达的时间段,应该算是中期。这个中期目标,恰当地把短期和长期连接了起来。所以,《决定》还指出:“全党同志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自觉按规律办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有重点分步骤地持续推进,切实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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