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提责任制”:内涵、问题及完善对策

作 者:
贺莹 

作者简介:
贺莹,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74; 贺莹(1982—),女,四川成都人,西南财经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地方政府管理。

原文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推荐提名是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首要环节。2003年,“首提责任制”一经出台,便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这一制度在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合理的“首提免责”制度;“首提人”必须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明确除“首提人”之外,其他参与决策人员的责任等。


期刊代号:D2
分类名称:中国共产党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06)04—0028—03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我国政治运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监管力度。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2002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第六十五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在党的整个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干部工作整体水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虽然提出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但却缺少实际工作运用的具体制度规范,于是全国各地党政机关纷纷在自己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一些实施办法。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2003年6 月由中共常州市委制定并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首提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提责任制”)。它一经出台,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而且在此后三年多的时间里,“首提责任制”成为了许多地方干部选任工作的主要责任追究制度。

       在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大致为:提名推荐——测评考察——讨论决策——正式任用。“首提责任制”是对整个流程的首要环节“提名推荐”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它会对我国的干部选任工作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笔者在此对这一问题做一些思考与探讨。

       一、“首提责任制”的概述

       所谓“首提责任制”,是指领导班子集体或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党委推荐提名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首次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或个人为首提责任人,首提责任人对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如违规推荐提名或推荐提名失误,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首提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至于“首提责任人”的认定,则分为三种情况:(1)以个人名义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推荐者为首提责任人;(2)以单位名义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该单位主要领导为首提责任人;(3)以党委组织部的名义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该组织部主要领导为首提责任人[1]。

       “首提责任制”对应着六种责任追究情形:在推荐提名过程中以及推荐提名人选提拔使用后,如发现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追究首提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一是推荐提名人选在提拔使用后,被发现提拔前存在严重影响任职问题的。二是推荐者出于个人原因搞假推荐、人情推荐、许诺推荐,或搞权钱交易推荐的。三是党委(党组)违反规定程序进行推荐的,或明知干部人选不符合提拔任职条件和资格,仍然推荐的;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时意见不一致,违反有关规定,以个人意愿强行通过推荐的。四是组织部门因主观原因造成失察、失真推荐的。五是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六是其他原因造成推荐不当,产生严重后果的[2]。

       二、“首提责任制”引发的问题

       据资料显示,常州市在实行“首提责任制”后所提拔任用的127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在上岗后,干部群众普遍反映良好。而且,该制度在其它地方实施也同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可以看出,“首提责任制”在防治“吏治腐败”、杜绝“带病上岗”、增强干部提名的责任心、保证提名人选质量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但是,笔者认为这项制度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实施中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易陷入用人风险与用人效果难以兼顾的两难局面,造成“太平官”扎堆现象。“首提责任制”将“首提人”的政治命运与被推荐者上任后的政治表现捆绑在一起,使“首提人”承担着推举不当而被追究责任的风险,这样做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首提人”的提名行为,同时也可能会造成一部分具有创新开拓精神的人才难以在工作中得到提升,不能很好发挥自己的能力。这主要是因为开拓创新型人才通常具有新思维、采用新方法、开拓新领域、不断进行改革创新。在这一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几率肯定要比保守刻板型的人要大;另一方面,开拓创新型人才通常比较年轻,他们上任后的政治生涯还很长,出现变数的可能性也较年长的要大。对于领导们来说,推荐开拓创新型人才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样,还有多少领导愿意当他们的“首提人”呢?

       其次,易造成官场上的“近亲繁殖”。正如上文所言,“首提责任制”给首提者们带来了不少的用人风险,那么,相较而言,有多少领导愿意冒更大的风险推荐一个他不太了解或他不能影响和左右的人呢?为了“保险”起见,他们更有可能只推荐那些与他们关系亲密而且能够在上任之后仍然对他们“毕恭毕敬”“言听计从”的人。这样做的结果很容易造成官场上的“近亲繁殖”,甚至会滋生“任人唯亲”“官官相护”等丑恶现象,给我国政治体制的有效规范运行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更会严重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

       再次,“首提责任制”的“首提”难以查实,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由于我国现阶段对党领导干部监管体制的不健全,再加上多年以来官场遗留下来的弊病仍未得到根治,使得“官本位”“一把手专权”等现象比较严重[3]。在现实的干部提拔工作中,一些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人拟提拔某人,可以不用亲自出面,而是采用指使他人或暗示组织部门提名的方式,让他们甘当“首提人”,承担首提责任。当出了问题后,受到责任追究的其实只是“替罪羊”,而真正的“首提人”则躲在幕后,逍遥法外。这样一来,不仅首提责任追究难以落实,而且更会助长干部选任工作上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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