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党组织出现“家族化”倾向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

作 者:

作者简介:
裴晓红,山东警察学院政治理论教研部,山东 济南 250014   裴晓红(1968— ),女,江苏丹阳人,法学硕士,山东警察学院政治理论教研部讲师。

原文出处:
理论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2
分类名称:中国共产党
复印期号:200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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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6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09(2006)09-0023-03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成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企业有很大一部分都采取家族式管理模式,企业员工大都与企业主存在或多或少的血缘、亲缘、地缘关系,在这样的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很容易使党组织带有“家族化”倾向,这一倾向不仅影响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政治核心作用的正常发挥,还制约着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如何有效防止和矫治私营企业党组织“家族化”倾向,保证党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是这一领域党建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一、私营企业党组织“家族化”倾向的产生背景

      家族式管理是私营企业与生俱来的产物,目前仍然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所谓“家族式管理模式”是指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或一种企业治理制度,具体是指由一代或多代家族成员共同拥有该企业所有权,相对数量较多的家族成员参与企业日常运作,同时由家族成员负责主要的管理事务。对于私营企业党组织“家族化”一般界定为:党组织中同一家族党员(指与业主有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旁系或姻亲关系的党员)占党员总数一半以上,或同一家族党员控制党组织的领导权。这种现象在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私营企业中比较常见,许多企业主在改制前就是“一人兼”,在改制后继续担任党支部书记。

      私营企业党组织“家族化”倾向同这类企业资本所有制性质和生产经营管理模式有密切的关系。由于家族式企业具有产权边界清晰、组织结构简单、管理成本低廉等内在的优势,因而,世界各国的私营企业在创业阶段,基本上都实行家族经营。现阶段,在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家族企业仍是主体部分。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所、全国工商联研究室共同组织对全国250个市县的1947家中小民营企业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80%的企业是“家族化”或泛“家族化”企业。这些企业当中,相当一部分实行家族式管理。尤其在中小企业,不仅那些“原生态”企业,即建立之初就是非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并且那些“再生态”非公有制企业(指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转制而成的非公有制企业),基本上都为家族所拥有、由家族所经营。这种家族式管理模式无所不在地影响着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也影响着企业党组织领导人的选任和党员的发展,从而使私营企业中的党组织不同程度地打上“家族化”的烙印。当前,私营企业党组织“家族化”倾向尚不可能完全避免,在某些地方还占相当大的比例。据浙江某地级市反映,全市有273名企业主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占私营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的23.6%。一些地方私营企业党组织的负责人由业主兼任或由业主的亲友、亲信担任,有的企业党员全部是业主的家族成员、业主的亲朋好友,这样的党组织不可避免地带有“家族化”倾向,在实际运作中很容易把党组织变成企业主的工具和附庸。

      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也是出现党组织“家族化”倾向的重要原因。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目前还处在初步摸索之中。私营企业的党建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业主的认同感,这使得一些地方为了确保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得到业主的认同和支持,便在私营企业建立党组织时投其所好,简单地采取由业主担任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的做法,这在很大程度上给党组织产生“家族化”倾向埋下了伏笔。目前私营企业中的党员数量及在这一领域新发展党员数量,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数量和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的势头很不相称,表现为无党员企业数量较多,党组织空白点大量存在。许多地方党员在私营企业所占的比例,低于党员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目前全国范围仍有80%以上的私营企业没有党员。有些地方片面追求私营企业党组织组建率和组建数量,在党员偏少的私营企业组建了一些带有“家族化”倾向的党支部。在私营企业中工作的一些党员往往也有雇佣思想,认为自己的饭碗掌握在老板手里,受雇于人必然受制于人,在政治生活方面也应听老板的,在发展党员和选举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时,对个别私营企业主发展“家族”成员,搞家族党组织听之任之,甚至自觉帮助老板实现愿望。

      二、私营企业党组织“家族化”倾向对党建工作的影响

      私营企业党组织“家族化”,是企业党建工作初始阶段一种带有倾向性的现象,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一是党建工作容易得到业主认同和支持。私营企业的经营理念趋向于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往往把经济效益放在首要位置而忽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在其中没有制度化的安排,党建工作往往取决于企业主的认同感。如果由私营企业主担任党组织负责人或者其家族成员、泛家族成员担任党组织负责人或他们在党组织中占有很大比例,那样企业主对在自己企业里开展党建工作在心理上就更容易接受,也会在最大程度上给予理解和支持,较好地解决了公司治理结构、劳资关系对党的工作接纳较小的矛盾。二是党组织容易发挥作用。私营企业主兼任党组织负责人能够较好地实现企业管理和党建工作的互相兼容,使企业党组织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融为一体,在融合中实现党组织的意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参与企业决策、进行组织动员、实现监督保证等方面的作用,从而把企业的人力资源有效整合,不断推动企业的发展壮大。三是党组织工作有物质保障。私营企业主是私营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和法人代表,对企业资产的支配和生产经营拥有绝对的权力,由其兼任党支部书记,有利于党建资源整合,能够在活动经费、场所、时间、人员等方面得到支持和保证,为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便利的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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