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美学”范式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 者:

作者简介:
岳友熙,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博士后,山东 济南 250100

原文出处: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指出了实践美学范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代思维范式;论述了实践美学范式与和谐社会理论的密切关系,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构的个性化、具体化、民族化理念;指出和分析了实践美学范式克服了传统的“物质生产活动实践观”的抽象性和绝对性,与马克思的实践论范式具有内在的、本质的一致性;论证了实践美学范式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价值。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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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的列车驶入了21世纪,人们无不回顾着、惊叹着人类一个又一个科学技术上的奇迹。人类假借科学技术创造出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社会经济的繁荣,但是也产生了许多“异化”现象。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严重“异化”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遇到了巨大挑战。它像高悬在头颅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威胁到整个人类的生存、前途和命运。面对人类目前所处的恶劣的生存状况,我们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笔者认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首先改变我们的传统理念,构建一个和谐理念。只有和谐理念,才能指导我们进行和谐的行动,继而才能完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而构建和谐理念,实践美学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靠有效的理论范式,它对我们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实践美学范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代思维范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应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这一观点已是学界人士的共识。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提出这样一种简单而抽象的论点,而在于能否使这一论点成为真正切合现代语境的一种具体思想、具体理念,能否以一种现代性的学术立场和思维范式对其加以阐释和表述。原因很简单:以“和谐”为美并非是一个现代命题,早在古希腊和中国先秦时代就已经有人提出了,特别是中国古老的“天人合一”思想,更是最接近人与环境和谐这一环境美本质的。但这毕竟是古人和谐美的观念。事实上,古往今来,人类对“和谐”范畴的具体阐释并非是恒定不变、抽象统一的,而是随着不同时代思维范式的差异而不断变化的,它是一个恒新恒异的话题。这就意味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释现代和谐社会的和谐本质,就必须诉诸于现代水平的思维范式。而这种现代思维范式,就应当首选实践美学。

      我们知道,人类的思维、思想、意识、精神、观念等归根结底是反映存在、理解存在的。从唯物论来看,“存在为何”从根本上决定着“人类的思维的为何”;从辩证法来看,人类如何思维,或以怎样的思想方式解释存在,也反过来规定着存在如何呈现。所以,人类思维范式的变革,实际上就是一种存在论的变革。大致说来,在五、六千年的文明史上,与人类文明的三大阶段相对应,人类的思维范式的发展也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古代农业文明阶段的宇宙(自然)本体论思维范式、近代工业文明阶段的认识论思维范式和现代“后工业”文明阶段的人类本体论思维范式。宇宙(自然)本体论思维范式追问的是,世界何以存在?即偏于从对象的角度,思考世界存在的原因和根据;认识论思维范式追问的是,人类能否认识世界的存在?即偏于从主体的角度,反思人类认识的可能性和知识的合法性。但是,这两种范式都有一个基本的思维定势,那就是将对象和主体对立起来,将客体世界和人的认识分离开来,前者忽略了主体的存在,后者则把世界的存在“虚置”起来。显然,两者体现的都是一种抽象和绝对的存在论,都贯彻的是一种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古代美学与宇宙(自然)本体论思维范式相适应,其和谐观主要体现了人对于对象世界的依附顺和关系;而近代美学与认识论思维范式相适应,其和谐观则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高扬及由此带来的人与世界对立冲突的基础上。显然,古代和近代的和谐美实质上都是以不和谐为特征。它们虽然以和谐为美的最高理想和终极目的,但追求和谐的过程和结果却是不和谐的,是充满了斗争和悲剧色彩,的。因此,古代美学的学术立场可以称为一种宇宙(自然)中心论;近代美学的学术立场可以称为一种极端人类(认识)中心论。可见,古代侧重客体和近代偏于主体的和谐美观念与各自时代的思维范式是密切相关的,都表现为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实践美学的思维范式则是对古代和近代主客二元对立思维模式的反思和超越,它超越了以往存在论之抽象性和绝对性。作为这一超越的标志,实践美学思维范式的核心在于将感性具体的人类生活本身肯定为真实的、终极的存在,视为理性和思维的真正基础和源泉。换言之,在实践美学看来,没有超越人类生活之上的、与人类生活毫无系的真实存在。人类的一切知识都只是对人类在世界中的生活的真实领会,因此它所能达到的也只能是人类世界、人类存在、人类生活本身。一切将他人、社会和自然作为某人自己生活的完全外在的、异己的客体,对实践美学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都是一个绝对的抽象,都是“无”。这正如马克思所言:“抽象的、孤立的、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1](P131)事实上,世界上的任何事物,如果它与人类存在和人类生活分离开来,那么,它对人来说就是“无”。

      以人类生活为终极实在的实践美学范式,突破了传统的宇宙本体论和极端人类(认识)本体论范式,这为我们在一个更高的现代思维层面上切入社会和谐问题的实质,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开辟了道路,因为它从根本上还原(或重构)了人与整个世界(包括自然、人、社会)的源始的、本真的关系。它既不再像古代宇宙本体论范式那样将世界(环境)从人类生活的整体中孤立出去、抽象出去,使其成为脱离了人、异在于人的世界,然后再以一种人依附于自然、主体统一于世界的话语模式赋予和谐;也不再像近代极端人类(认识)本体论范式那样将人类生活中的人的“此在”抽象出来,孤立出来,使其成为脱离自然、“创造”自然的纯粹精神,然后再以一种“人为自然立法”的姿态将人(主体)置于自然之上,从而以一种人类统治和支配自然、自然臣服于人、世界重构于人的话语模式赋予和谐,而是彻底超越了人与世界抽象绝对的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框架,把人看作在世界中生活的、具体的此在,把世界(环境)视为人类生活于其整体中的具体的世界。人是世界中的人,世界是人生活的世界,人与世界在人类生活中是浑然未分、本原一体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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