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种人生境界 人的精神境界,按其实现人生意义、价值的高低标准和人生在世的“在世结构”的发展过程(从“原始的不分主客”,到“主—客关系”,再到“高级的主客融合”)可以分为四个等级:第一个等级,即最低的境界,是“欲求的境界”。人在这种境界中,只知道满足个人生存所必需的最低欲望,《孟子》中所谓“食色性也”①,大概就是指的这种境界。这种境界,其“异于禽兽者几希”②。第一种境界中的人,其与世界的关系属于“原始的不分主客”的“在世结构”。第二个等级,是“求实的境界”。这种境界则进入了“主—客关系”的“在世结构”,人有了自我意识,能分清我与物、我与他人,能把自己当作主体,把他人、他物当作客体。人在这种境界中,不再只是满足于最低的生存欲望,而是更进而要求理解外在的客观事物(客体)的秩序——规律。这种要求就是一种科学追求的精神,也可以说是一种求实的精神。随着科学追求的进展,也随着个人的日益社会化(socialization),人同时逐渐领悟到天地万物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简言之,领悟到“万物相通”,其中不仅包括领悟到人与自然物之间的相通,而且包括领悟到人与人之间的相通。而对于人与人之间的相通的领悟,很自然地使人产生了“同类感”,从而也产生了道德意识。这样,人就由第二境界进入了第三境界——“道德的境界”。人在这种境界中,以对万物一体相通的领悟作为自己精神追求的最高目标,作为自己所“应该”做之事而为之奋斗不已。但是,“道德境界”以现实与理想之间存在着距离为前提,以主客尚未达到最终的融合为一为前提,“道德境界”尚属于“主—客关系”的“在世结构”。道德的实现与完成,既是道德境界的极致,也是“道德境界”的结束,这就开始进入了第四境界,即“审美的境界”。“审美的境界”属于“高级的主客融合”的“在世结构”,它包摄道德而又超越道德、高于道德。在“审美境界”中,人不再只是出于道德义务的强制(尽管这是一种自愿的强制)而做某事,不再只是为了“应该”而做某事,而是完全处于一种人与世界融合为一的自然而然的境界之中。“自然而然”不同于“应然而然”,后者尚有不自由的因素,前者则是完全的自由。“审美境界”中的人必然合乎道德,必然做道德上应该之事,但他是自然地做应该之事,而无任何强制之意,自然在这里就是自由。美有优美与崇高美之分,我以为崇高美高于优美,它是审美境界的极致。具体地说,崇高美就是对万物相通之“一体”的一种崇敬感。我把这种感情称为“无神论的宗教感情”,译成英文,就是“atheistic religious feelings”。在这个意义下,也仅仅在这个意义下,我们也可以说,宗教感情是人生的最高境界。但为了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误解和歧义,我不打算在“审美境界”之上另列一个“宗教的境界”。 这四种境界在个人实际的人生中,彼此的关系是极其错综复杂的。一般地说,人往往是四种境界同时具有。大概不会有人低级到完全和禽兽一样,只有“欲求的境界”,而没有丝毫更高的境界;也不可能有人只有最高的“审美境界”,而无饮食男女之事的“欲求境界”。事实是,各种境界的比例关系在各种不同人身上有不同表现:有的人以这种境界占主导地位,有的人以另一种境界占主导地位。这种复杂情况,我在《现实·真实·虚拟》一文中已作了一些说明③,这里不再重复。这里我想着重指出的是,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文化,其中占主导地位的境界也各不相同。一个民族、一个时代,可以是这种境界占主导地位,另一个民族、另一个时代,可以是另一种境界占主导地位。例如,有的民族和时代的文化以科学的“求实境界”占主导地位,有的民族和时代的文化则以“道德境界”或“审美境界”占主导地位;而且,对个人境界的高低层次之分,并不等于就是判定一个民族的文化高低之分,其间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很大的区别。如何提高个人的精神境界,如何弘扬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以及如何把两者结合起来,是一系列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这里不可能对这些问题作全面的论述,现仅从中西文化比较的角度,略抒己见。 二、个人的人生境界主要在民族文化的大背景下形成 “文化”一词的定义很多,不必一一细述。我这里主要是指与物质文明(物质文化)相对而言的精神文化,其内容包括科学、道德、文学、艺术、哲学、宗教等等,它们都是非先天遗传的人类精神财富。被誉为“人类学之父”的英国人类学家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1832—1917)在其名著《原始文化》(1871)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人种志的意义来看,乃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人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性。”④ 泰勒在这里未把文化与文明作出区分,但一般都认为文化包括宗教、道德、艺术、科学等等,则是可以肯定的,大家都很熟知的德国哲学家卡西尔的《人论》就明确地持这种看法。美国的人类学家克拉克(Clark Wissler,1870—1947)的“普遍的文化类型”(universal culture pattern)也认为,一切特殊的、现实的文化都具有同样一般的门类——语言、艺术、社会组织、宗教、技术等等。我这里联系个人精神境界,着重讨论文化因素中的审美、道德与科学。泰勒认为,文化只是人所特有的,而且是与社会生活不可分离的,因此,综合起来说,文化乃是过着社会生活的人所特有的,社会是文化的主体。这就意味着,文化不同于我前面谈到的个人境界。一说到文化,总是意味着一种社会的文化、一个民族的文化。但是,个人的精神境界又是与文化不可分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