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美学思想的道学性质已经得到学界的广泛论证,本文试图从《老子》美学的三个本原元素:名、象、道的分析和推论,宏观展示老子“为道”美学的基本构架。 名,无名:命名的限度 《老子》美学思想发端性的诸元素首先肇始于对名的范畴的深入辨析,这一点很少得到已有《老子》美学研究的特别关注。《老子》第一章集中讨论了名的问题,提出“名,可名也,非恒名也”的名学判断,影响深远。在同一章再次提出“无名,万物之始也;有名,万物之母也”。①进一步揭示名的内部构造和理性层次。说名无论有、无都是一种原始元素,这就在本原之名与命名之名之间建构了分界线,这种界线规划出一种形而上学要素。 对本原之名和命名之名的分梳立论出于一个著名的定义,这是《老子》一书对美学核心问题即人的问题的追问,也是对人的存在意义的追问。这一定义就是对人这一万事万物美的核心的规定和命名,《老子》认为人是“有身”之物,因为人有患难;同时,《老子》又断言人是“无身”②之物,因此人终能逃脱患难。同情地理解,《老子》为人设定“无身”的规定是其“为道”哲学的必然设定,在“为道”哲学的框架内,《老子》影响中国文化发展走向的“上德”论、“自然无为”论、“至和”论和“天道”论等观念得以确立,因此,人的“无身”规定牵掣着众多关键理论基地的建构和实效问题,而这一人的规定本质上又和对人这一特殊存在物的命名有关。一般理解,名或命名本质上是一种名实配称的表象关系,这种关系的展开过程将一个事物表象为一种对象,并使得两者配称无误。在名的内在规范中,命名中的要素有时候是不一致的关系,出现名实错位的悖论。如人是“有身”之物和人是“无身”之物同时发生在一个命名过程和同一个名中。从一致关系、名实配称的角度来考量,在一个命名活动中的种名和它的属名是配称的,如果不配称就意味着论证中的悖论的不可避免。在人是“有身”之物中的人与他的属名有身、有生物之间实现着名实配称。在人是“无身”之物的命名中,人这个种名与他的属名无生物之间缺乏配称关系。《老子》一书坦言人的规定性中的这一悖论,相对而言,回避这一悖论比直面这一悖论来得更容易,但是那样,《老子》一书的历史价值将会降低,老子美学思想的原始地基也将无从建立。《老子》美学思想的基本结构正是肇始于这一辩难,因为美学意义正是悬浮于名与无名两种概念和生存样态对局错落的剧烈张力之中。从“有身”之为到“无身”之“无为”的身存样态必然抽象出一种名与无名之间的紧张对局,然而,有名和无名在同一个名中确立自身的圆融并存正是一个有待求解的哲学问题。 大象无形:观象的审美意义 对于人的基本矛盾,《老子》提出一种本原语境的解决方案。这一方案同时又衍生出《老子》美学思想的另一本原元素:象。 人是“有身”和“无身”之物这一命名的实义法则源于《老子》的“有名”和“无名”的本原语境。《老子》有名的本原语境可以还原为一种语法结构,在这种语法结构中,主词与谓词之间具有一种包含和归属关系,依靠这种关系,具体语法关系得以确立,言说结构同时具有了某种合理性。人是有生物,就是这种语法关系的言说式还原,人与生物之间具有包含和归属关系。从命名角度探索这种关系的实质,它就是一种名实配称关系。不仅种名与属名两者相符合,两种名之间具有包含和归属关系,而且,人是有生物这一判断与事实中的人符合。这种名实配称直接为人是有生物这一言说的结构提供合法基础。除了有名的本原语境, 《老子》提出无名的本原语境。这一无名本原语境也是可以还原为一种语法结构,在这种语法结构中,主词与谓词之间不具有明显的确实的包含和归属关系,也即不具有一种逻辑意义上的包含和归属关系。德是德,道是道,水是一种上善等判断就是这种特殊关系的言说式还原。在这种言说格式中,逻辑意义上的语义循环不可避免。从语法逻辑考察,这个关系仍然具有某种语法逻辑。这种解释说明:这种结构的主词和谓词之间没有归属关系,这样,谓词就不是主词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主词的无限延展,这种延展是以谓词的“空位”为形式。也即是说,谓词是对主词的超越,谓词所意味的东西不再是一种名的框架之内的东西而是一种超出的构成运动,一种想像力的产生过程。这种解释为人是“无身”之物这一言说式提供了合法基础。 “无名”的本原语境为语言法则提供合法基础,同时这种语境的成立又挑战了名实配称的法则。在这一语境,主谓之间严格的符合关系和名实之间的现实的符合关系都失去本有的效力。然而,这一语境的突破性意义在于它为审美的想像力提供合法理性基础。“无名”语境的诸言说式还原中的谓词超出了主词命名的规范法则和范围,谓词的德、道和上善等意象在此结构形式中对名的超出意味着一种对“象”的自觉的产生。象“上德”、“上善”等都是“无名”的言说式,这种言说式只是在一种想像力形式中才具有合法意义。因此,《老子》在审美生存层次提出“大象无形”的论断。说这种特殊的象没有形态就是说这种概念缺乏命名效力。观象论道是《老子》美学的出发点,但是,在与名的比肩对举中,象本身并未得到一种理性的自足。因为象是名的分化形态,她必须对照她的对立物:名,说明自身的意义。而这一点正是《老子》哲学中的自然的法则所不容的。因为在《老子》一书的核心价值中,“自然”,“自是”,“自正”,“自化”验证了一种对绝对唯一的个体自由的“无待”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