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思想家所思考的不外乎人、社会、自然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人作为主体本身的身心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和宇宙之间通过什么途径达到和谐的问题。处于战国末期的荀子,面对剧烈发展与变化的社会现实,做出了如何的思考呢? 荀子通过自己的感受和观察,看到了社会纷争不断这种不和谐是因为作为个体的人本身处在一种不和谐的境地。因为人首先是一个生物,天生就具备享乐的欲望,要满足其生理快感,而外界的物资相对却是有限的,每个主体若都从自我的私欲出发,必然无法满足,从而造成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争斗,社会的动荡。荀子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良好的途径就是规范、塑造人本身,规范、提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礼”,而实现“礼”的最好途径又是让人在不知不觉的无意识当中就受到影响的“乐”,从而实现生物性的人向社会性的人转化与生成,从而最终实现人、社会、自然三者之间的和谐发展。 一、礼。处于社会当中的主体的人首先都是一个生物性的个体,具备生理本能,具有生物性的欲望,要吃、喝、拉、撒,会产生“好利而恶害”、“好美而恶丑”的心理。对于这样的基础性问题,荀子不是像孔子、孟子那样避而不谈或加以拒斥,而是勇敢地面对。首先加以承认和肯定,(“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是人之所生而有也。”《荣辱》) (“人生而有欲”《礼论》)(“好恶、喜怒、哀乐藏焉,夫是为之天情”《天论》)并且认为这种生物性不能压抑,正确做法是应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养其天情,以全其天功”(《礼论》),这样才能够不“背其天情”(《礼论》),奠定个体主体和谐的基础。 然而,作为单个主体的人,其生物性的欲望从某种意义上讲,又是没有限度的,而外在世界能够满足个体的生物性欲望的享乐物资又是有限度的。主体生物性欲望要求得到满足和外在世界这种要求不可能完全实现就形成了尖锐的矛盾。怎样解决这一矛盾成为一个非常关键的永恒性的问题。荀子认为如果听任人的生物性欲望极端膨胀,最终将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纷争,导致人类社会的焚毁。(“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礼论》)所以必须建立起一套合理的规范性机制——“礼”来制约人们的欲望、引导人们行为,从而实现作为主体的人本身身心和谐,作为主体的人与人与人之间构成的社会的和谐以及人与生存于其间的自然的和谐健康发展。 荀子的“礼”在承认、肯定人的生物性欲望应该得到满足的基础上,(“故礼者,养也。刍豢稻梁,五味调香,所以养口也;……疏房檖貌越席床第几筵,所以养体也。”《礼论》)首先要解决的是生物性欲望满足的差异性问题。(这种差异性实际上建立在作为单个主体的人的差异性之上)每个主体都有生物性欲望,每种生物性欲望从生物性的人的角度讲都希望得到满足。然而外在世界用于满足这种生物性欲望与物资的有限性决定了这种要求无法实现。那么解决的办法只有两个,一个是按照原始社会的平均主义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一个是从现实本身实际出发来解决这个问题。原始社会的平均主义原则在荀子所处的战国时代没有可能,因为作为并且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的基础并不存在,二是平均主义原则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当然最为关键的还是单个主体的人本身因为历史的生成已经具备了很大的差异性了。所以,荀子的“礼”就是不要追问建立起这种生物性欲望满足差异的社会合理性,而是要通过“礼”这种机制使得每一个主体承认生物性欲望满足的差异性并且自觉地加以遵循和追求这种差异性。这样“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这样人们的欲望不会因为物资的不足而得不到满足,物资也不会因为满足人们的欲望而消耗殆尽,从而物资与欲望二者相互制约从而保证长久的协调发展。(“欲不必穷于物,物不必屈于欲。”《礼论》) 当然,荀子的“礼”本质上要解决的还是一个生物性个体向社会性的主体(“礼”规范下的人)转化生成的问题。荀子认为作为单个主体的人如果只是注重生物性的欲望的满足,那么他就与其他的低级动物就没有差别,就不成其为人。人之所以成其为人,除了其具备生物性以外,还具备了低级动物所不可能具备的社会性。(“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王制》)人的最高境界就是具备“全与粹”。达到了这种境界,作为单个主体的人就能够达到一个身心和谐的极致。(“及至其致好之也,目好之五色,耳好之五声,口好之五味。心利之有天下。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劝学》) 怎样达到这样一种境界,荀子提供了很多的途径,总结起来就是从不同的侧面来“闻”、“见”、“知”、“行”礼,也就是在这样一种学习、遵循、实践“礼”的过程中,从而逐渐消除人的注重生物性欲望满足的一面,而转化为生成为一个注重社会性完善的达到身心和谐的主体。这种“礼”的规范性不仅是一个外在的强制过程,而且更是一个思想观念、价值体系、审美情趣等的导向性过程,通过这样的一个复杂的转换过程使得个体从外在强化最终内化为主体本身的自觉。 二、乐。当然,“闻”、“见”、“知”、“行”等多途径,多侧面学习、遵循、实践“礼”过程毕竟依赖一种有意识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更多地依靠一种外在的强制性才能实现。而作为诗、乐、舞、剧等统一的“乐”则能够使单个主体的人在一种游戏性的快乐当中不知不觉地影响人的意识和无意识,使得主体能够在无意识当中自由自觉地感知礼的魅力,遵循礼的规范,实践礼的要求。 乐,在荀子看来,首先能够宣泄人的情感,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的生物性欲望的需要。(“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乐论》)这种宣泄、这种满足能够使得主体的人首先实现表层的当下的身心和谐。 上文说过,这种人的情感的宣泄和人的生物性欲望的满足走向极端,在荀子看来,就不是作为“人”的这一主体的完满,作为主体的“人”也不能实现最终的和谐。所以,荀子的“乐”,就不单纯是满足人的生物性欲望的快乐,这种“乐”暗含了“礼”,具有了“礼”的丰富性和规定性。荀子认为也只有在“乐”中渗透礼的内容,才能保证作为主体的人在“乐”的过程中达到个体身心和谐和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故人不能无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能为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辩而不偲,使其曲直……,使夫邪污之气无由得接焉,是以先王立乐之方也。”《乐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