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应依自身具 体情况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规模大、 经济业务复杂的企业,应同时设置审计委 员会和审计部;其他企业则可选择同时设 置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或仅设置审计部或 仅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设立以后, 审计部隶属于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 审计部起监督作用,即对审计部的组织章 程、工作计划和审计结果等进行复核;审计 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审计中发现 的问题,除及时给予纠正以外,对一些难以 解决和严重违规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定期 进行归纳、整理,并提交审计委员会讨论, 由审计委员会以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决定书 的形式做出最终处理。审计部的工作评价 和报酬支付由审计委员会决定。企业集团 具有“一大五多”的特点,即企业集团的规模较大,企业集团一般多法人,多层次控 制、管理与协调,产品与业务多元化,多功 能,多国化经营。这些特点决定了母公司对 子公司的财务控制相当复杂,因此笔者认 为,母公司的最佳选择是在审计部之上设 立审计委员会,这样才能使内部审计机构 在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中真正发挥作用,提 高审计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工作范 围不受企业管理当局的限制,确保审计结 果受到足够的重视,提高审计部的工作效 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大型企业集团的母 公司,其在对子公司实施财务控制的过 程中,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也应采取在 审计部之上设置审计委员会的模式。但 是吴水澎发现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 司中只有39%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许多企业集团成立审计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 与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相关,是盲目跟 风、安抚媒体或“装饰门面”的结果,而不 是为了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加强企业 集团的财务控制,或者说至少未将此作 为首要动机。正基于此,某些企业集团认 为设立审计委员会只是流于形式,并未 在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加强企业集团 财务控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不符 合成本效益原则。 有关监管部门应通过调研确定哪类企 业集团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哪类企业集 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立审 计委员会等,同时还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 规,明确审计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