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上旬,工行几位高层相继看到了一篇 并非以工行为主题的报道,内容涉及工行王府 井支行对客户赵燕平及其原配偶赫兴中发放 个人贷款放大资金炒卖外汇等相关内容。对 此,几位高层相继作出批示,并派工行内审局 审计调查组于7月10日赴该行调查审计。 内审局人员首先对报道中的“赵燕平 与工商行北京某分行达成贷款协议,获得 本金10倍之巨的贷款额度,并以反复抵押 贷款的方式,最后获得7000万元人民币进 行炒汇”进行了核查,内审人员核查发现借 款人赵燕平、赫兴中在王府井支行相关分 理处用其本人的、在该行开立的外币定期 存单作质押,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贷款 质押率最高95%,最低80%。用于质押的 外币存单开立时间均在贷款发放时间之 前,且存单一经质押,该存单账户资金即被 冻结,在结清贷款本息之前无法提取和动 用,贷款经办人员在收到机器打印的特殊 业务凭证(存款冻结通知)后,方能发放贷 款。虽然贷款的发放与收回较为频繁,其间时点最高贷款余额达4084万元,但是由于 每笔贷款均有在该行开立的、与贷款一一 对应的外币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因此不存 在放大资金的问题。 内审人员还核查了王府井支行是否违规 与借款人赵燕平、赫兴中签订过放大资金贷款 炒汇协议,结果相关贷款档案证实,在与赵燕 平、赫兴中办理的个人消费贷款中,所签订的 均为工商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制式合同,没有发 现与赵燕平、赫兴中签订过任何其他协议。 对“要求提前解贷”一事,经了解实际 情况是2003年7月下旬王府井支行贷后管 理人员在监控当时外币牌价波动时,发现 借款人质押的外币币种市值下跌,质押金 额有可能不足于偿还贷款本息。因此根据 贷款合同的约定,事先通知其追加质物或 归还贷款。后由借款人本人自愿并亲自来 该行办理了提前还贷手续。 内审人员甚至还详尽核查了借款人每 一笔贷款用途,以核查是否“房贷转成炒汇 资金”,结果发现借款人2001至2002年办理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合同中用途为购 物,2003年办理的贷款合同中借款人本人 均写明贷款用途为购房,王府井支行也据 此对贷款进行审批和发放的。贷款的种类 为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而非“房贷”,购房系 贷款用途,不是贷款种类,因此核查组认为 不存在“房贷转成炒汇资金”。 由此可以看出,工行内审局有权对分 支行的所有业务操作进行独立核查,它直 属董事会下的内审委员会,不接受分行管 辖和约束,主要职责是对各分行的政策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和经营效率进行监督审查。 工行在全国范围内还新设立了10个 内审局,分布于各主要省会城市和直辖市, 负责对各分行的合规经营情况和财务报 表、经营效率进行监督和审查。内审局将直 接对董事会下设的内审委员会负责,不接 受分行管辖和约束。这10个内审局对各分 行实行交叉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