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直接给付行为和账外或暗中收 受回扣进行识别与审计 按照《暂行规定》,直接给付行为是经 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 其他手段贿赂交易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 为。采用的手段主要是账外、暗中或造假账 的方式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 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 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和个人 财物包括现金、实物等。此外还包括提供国 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房屋装修以及 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等多种方式。这 是一种直接给付现金、实物或其他手段的 行为,是一般的商业贿赂。这种商业贿赂不 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也未必一定发生在 交易达成之后,也不是针对某次具体的交 易,因此不是回扣行为,也不是附赠行为, 而是为了笼络客户而在平时下的饵料。 商业贿赂的第二种形式是在账外或暗 中收受回扣,这里的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 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 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 商品价款。账外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 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 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 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 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回扣往往发生在具 体交易之后,都是卖方按交易额的一定比 例来支付给买方的。回扣作为一种不正当 促销手段,不会起到让利或降价的作用,反 而可能会提高所购商品的价格。通过交易 双方的恶意串通,回扣则悄无声息地进入 了个人腰包或单位的小金库。凡是回扣都 是账外或暗中的,即不是明示入账,不在合 同中标明,这也是回扣和折扣的区别。 接受直接给付或收受回扣的单位或个 人会在账外设账,虚开账户,将收到的回扣 存入这个账户,为掩人耳目,有时在转账时 会虚签合同,虚构交易,多次转账。 有些单位将回扣或接受的现金给付作 为单位的秘密储备,存在秘密账户或以单 位职工个人名义开户存储。在支出时要听 领导的旨意,有时可能形成胡乱开支,滥发 钱物,作为职工福利的一个来源或作为单 位领导的小金库,滋生腐败。 对于这些,在审计时要注意查单位的 账户开立情况、必要时要查单位职工个人 开户情况和个人银行结算卡情况。对于接 受的实物回扣或接受直接给付的实物,受 贿方一般都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在审计 时要结合盘点、观察、调查等方法来查实。 二、对未按规定处理的折扣行为进行 识别与审计 按照《暂行规定》,折扣是指商品购销 中的让利,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 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 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明示和入账,是指根 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 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 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明确如实记载。如何如实入账,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销售折扣是在销售成立 时,双方都认可明示的,销售方是按折扣后 的价格来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购货方 也是按折扣后的价格来计入采购成本。因 此对于销售方来说,销售折扣是收入的减 少,对于采购方来说,是进货环节所采购货 物成本的减少。对于购货方所取得的折扣 不应作为本单位或个人的一种额外收益而 私存私放或记入到别的科目上,如果是这 样,就等同于收受回扣,就是受贿行为;销 售方如果采用私下或账外或造假账的方式 支付购货方“折扣”,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 不是折扣,因为折扣是法规所允许的必须 是明示和入账的。如果采用不明示或不按 规定入账,就是支付回扣行为,是行贿行 因此在审计时要注意识别有些单位虽 然对折扣明示并如实入账,但是没有按照 会计制度的规定来入账。有些单位采取以 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在实际收到折扣 时,没有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冲减购货成 本,而是记入“其他应付款”、“其他收入”科 目,最终转入到单位的净资产科目。比如事 业单位会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 目,企业单位会转入“资本公积”科目。总 之,将其作为单位的一种净资产,将来用于 弥补单位的亏损或用于单位的建设发展开 支。如果认定他们这种做法是收受商业贿 赂,他们会觉得很冤枉。而按照会计制度的 规定,应该将商业折扣冲减购货成本,这样 采购环节的成本就会降低,那么将来在销 售环节的定价也应该降低,最终能让消费 者得到实惠,而不是全部被采购单位所拥 对于这些,要注意审计单位的现金、银 行存款账或其他收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 款等账户并结合单位的采购交易来查实。 三、对不符合规定给付的佣金进行识 按照《暂行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