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把握《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确立的划分原则。以上“两个实施细则”中对被审计对象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分别进行了规定,即: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而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或地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从“两个实施细则”对直接责任认定的4条原则可以看出,能够认定为领导干部的直接经济责任的,要么是其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要么是下属人员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但主要体现领导者的意志,要么是应当体现领导者的意志,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失职、渎职)。也就是说,能够认定为直接责任的,要么是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与被审计对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要么是二者被认为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而能够认定为主管责任的,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二、结合单位内部控制的要求划分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我们自1995年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来,逐步认识到结合单位内部控制的要求能更加清楚地划分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和程序。大家知道,在一个内部控制系统当中,控制程序一般包括五类,即交易授权、职责划分(执行授权)、凭证与记录控制(记录)、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资产保管)以及独立稽核。不同的控制程序都需要相应的人员来执行,不同的人员都应有相应的职责。就授权程序来说,他一般是由管理人员来完成的,具有决策的性质。如果决策本身是正确的,但执行或者其他控制程序造成了违规违纪问题,那么决策者只应当负主管责任,如果决策本身是错误的,从而产生了违规违纪问题,那么决策者就应负直接责任,就执行程序来说,某些管理人员也有履行执行程序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前面的决策本身是错误的,因而执行的结果造成了违规违纪问题,给执行者认定为直接责任是欠客观的,如果决策本身是正确的,而执行者的执行行为造成了违规违纪问题,给执行者认定为直接责任,就是比较恰当的,对于其他的控制程序,和前面的两个控制程序有类似的情况。我们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遇到的两种集体决策的情况,划分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时比较麻烦。一个是部门的集体决策情况,由于部门实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于集体决策失误造成的违规违纪问题,主要行政领导应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负主管责任;另一个是乡镇的集体决策情况,虽然乡镇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但是在法制尚不完善,民主尚不充分的现阶段,对于集体决策失误造成的违规违纪问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人员应负主管责任。当然,以上情况不应包括集体决策时持正确意见而其意见未被会议采纳的领导人员,原因很简单,他们的行为与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之间没有内在的因果联系。 三、划分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某种违规行为、违纪事实应由某个职位的人员负责,就应遵照法律、法规直接认定有关领导应负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根据这一规定,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的违纪违法问题,单位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