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审计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审计自身力量是难 以胜任的,要发挥整体的作用,必然涉及到我国的行政管理体 制、干部人事制度、公检法制度等方方面面。如果没有其他部 门的有效配合,则不能形成审计、问责、处罚、整改的系统工 程,最终无法体现绩效审计工作的实效。因此,要加强绩效审 计的实施,必然需要各个部门的配合措施:一是与组织部门的 考察任用干部结合起来。组织部门应制定一套科学、全面的政 绩的评价体系,并把绩效审计的结果以及绩效审计建议采纳, 作为科学评价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和重要的用人导向, 促使科学管理、民主决策。二是与建立绩效预算制度结合起 来。新审计法第四条也特别强调,“要重点报告预算执行的审 计情况”。绩效预算强调以绩效为前提确定预算资金分配,将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各部门拨款的依据,以评价结果为依 据调整预算,建立起正确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改变了以往 财政与各部门在预算经费指标上相互博弈的对立局面。而绩 效预算和绩效审计的完全配合,即建立起产出导向型的预算 模式,加之绩效审计的动态监控,可以将预算管理中发现的问 题充分披露,从而遏制预算资金的随意支配和使用。三是与建 立与完善公共财政支出约束机制结合起来。首先应在财政资 金管理的全过程引入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加快财政转 移支付的立法进程,规范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真正做到 资金的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公共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严格审批 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等等,构建起防范违法行政与腐败现象的预警机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 各部门资金使用行为的监督。因此,不能只依赖于外部的监 督,而应首先从内部进行完善和控制,才能“防患于未然”。四 是与司法机关的深查严究结合起来。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所 造成的严重损失,要仔细甄别,如果涉嫌违法情节的,只有司 法机关才能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可以看出,司法机关的及 时介入是极为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控制和减少权力寻租机 会的发生率,否则审计制约权力就会前功尽弃。而司法介入的 公正性、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会大大提高政府审计的权威 和效力。五是与组织、人大部门的问责质询结合起来。绩效审 计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要依据审计结论,界定性质,明确责 任大小主次,并根据有关党纪法规,进行问责。新审计法第四 条指出,“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 报告作出决议”,通过人大的监督,责成政府纠正和处理问题, 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人大也可根据现有的规定,启动对在任 免权限内人员的质询程序,对确实承担重大责任的,也可予以 罢免。六是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绩效审计结果适时地进行公 告,以舆论监督带动公众监督、行政监督和党内监督,要提高 绩效审计信息的公开性和时效性,让绩效审计的建议不总是 在内部“建议”,而是在公众的知情与参与下得到监督和落 实。通过以上措施,确立效益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