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权力从运行的过程来划分,可分为审计实施权力、审 计处理权力和审计执行权力。长期以来,三种权力在审计机关 的统一领导下,一直由各个具体业务部门来行使,即各个具体 业务部门既负责审计项目的现场实施,又负责该项目的处理 处罚,最后还要负责该项目审计结果的落实。各个具体业务部 门集实施、处理和执行三种权力于一身的审计权力运行机制, 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如运转协调、效率较高等,但其弊端也 十分明显,如权力过于集中、廉政风险较高等。将实施、处理、 执行三种权力进行适度分离,分别由审计机关内部不同的部 门来行使,形成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审计权力运行机制,对 于克服上述弊端,保证审计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审计事业健康 发展,十分必要。 1、以各个具体业务部门为主体行使审计实施权。审计项 目计划确定并分配到各个具体业务部门后,每一个经办的具 体业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审前调查、方案制订、审计证据搜 集、审计底稿编制、审计报告编写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业 务部门对审计质量负责,不遗漏重大问题,不隐瞒重大问题, 保证已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以法制部门为主体行使审计处理权。法制部门收到各 个具体业务部门转来的审计项目实施后的材料后,进行全面 复核。重点复核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 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在复核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处罚的初步意见,并以审计机关 名义草拟正式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提交审计机关业务会办 会议研究决定。法制部门对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评 价定性的恰当性负责。 3、以督查部门为主体行使审计执行权。审计机关内部可 增设专司落实审计决定职责的职能部门———审计督查执行 处。督查执行部门收到法制部门转来的经过业务会办会议研 究决定的正式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 其他手段,按照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规定的执行期限进行跟 踪督查,确保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全面执行审计决定,并 对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提高的情况一并跟踪督 查,督查部门对审计决定的全面、及时落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