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审计职责的涵义 政府审计职责既可定义为得到法 律确认的审计机关承担的任务和责任, 也可以理解为得到法律确认的审计机 关所拥有的事权。 广义的审计职责包括审计监督职 责和审计管理职责两个方面,因为审计 机关是专业的监督部门,承担着代表统 治阶级的意志审计监督公共财产保管、 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职责,这一职责是 任何国家的政府审计机关都具有的,但 其具体内容因各国的国情不同而有所 区别;同时,审计机关也是社会公共事 务的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与审计业务 相关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责,这一职责的 有无及内容多少,因各国政体、审计体 制、文化传统等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 狭义的审计职责即审计监督职责, 包括审计什么事项(职责的宽度)、审计 这些事项的哪些方面(职责的高度)以 及审计到什么程度(职责的深度)三个 方面,即包括审计事项范围、审计目标 层次和审计执行深度三个方面的内 审计事项范围是指审计机关应当 或有权对哪些事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 查,包括审计对象和业务内容两个方 面。例如,各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政府各 部门的财政收支、行政单位及使用国家 资金的事业与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国 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等,都属 于政府审计事项范围。随着人们对政府 职能和政府审计职能认识的不断提高, 政府职能定位和政府审计职能定位将 不断得到校正,政府审计事项范围也将 不断调整。 审计目标层次是指审计机关应当 或有权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 查应达到的目标或应弄清楚的问题,通 常包括审计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政府审计需求 的不断提高和政府审计能力的不断增 强,审计的目标层次有着不断提升的趋 审计执行深度是指审计机关怎样 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或调查,即审计机 关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或调查应做哪些工作以及做到什么程度,通常包括审 查或调查、报告与公告、处理与处罚 等。审计执行深度的不同,意味着审计 机关承担的职责不同。因此,审计执行 深度是界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一个重要 二、政府审计职责的特点 政府审计职责具有五个特点。 (一)不可推卸性 这是职责的基本属性。对于特定的 主体而言,职责就是不可推卸的任务。 审计职责对于审计机关而言,是不可推 卸、具有刚性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容、程度和频率等履行职责。审 计机关不能超越法定职责范围进行审 计,也不能不充分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 职责,否则就是不作为和失职,甚至可 能是渎职。当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 审计职责时,必须是明确的和有限度 的,不能是模糊的和没有边界的,否则 就会给不恰当追究审计责任或任意推 卸审计职责留下空间或隐患。因此,在 有关法律、法规中设置审计职责,既要 考虑理论依据的充分性、社会与经济发 展的需求以及国际惯例等,也要考虑审 计机关的资源与能力的保障。例如,在 审计职责较多,而审计资源和能力相对 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 中规定延长定期审计的周期,或实行较 长周期的定期审计与较高比例的不定 期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明确规定可 以免于执行的职责及其条件,确保职责 能得到全面和充分的履行。需要说明的 是,定期审计的最长周期不得超过会计 资料保管的最短期限。各级审计机关在 履行法定审计职责时,不但要努力争取 审计资源,更要充分利用审计资源,合 理调配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审计成本 控制,确保法定审计职责的充分履行, 不得因审计资源不足而放弃部分审计 职责的履行,也不得以抓重点为名只履 行部分审计职责,反复审计某些单位而 长期不审计另一些单位。 (二)专属性 这是职责的基本要求。职责必须是 特定主体的职责,职责只有具有明确而 唯一的主体,才是明确的,才可能得到 充分履行,否则,就可能出现有利益时各个主体相争,无利益时没有主体过问 的情况。属于审计机关的职责,应当由 相关法律、法规确认为审计职责。审计 职责应当只是审计机关的职责,不能与 其他机关的职责相重叠。只有这样,审 计职责才是明确的,审计机关与政府其 他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内部审计机构 之间的分工才是明确而合理的,政府审 计职责才可能得到充分履行,政府审计 的职能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政府监 管体系才能是协调的,其职能作用才能 最大化。因此,与政府审计相关的法律、 法规必须合理而明确地规定政府审计 职责,政府审计机关必须充分履行法定 的审计职责,不得推卸和转移自己的职 (三)明确性 这也是职责的基本要求。职责的不 可推卸性和专属性要求职责必须具有 明确性,即必须是明文规定而不能是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