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医院须设内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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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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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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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9月27日发布的第51号部令《卫生系统内部审计

      工作规定》中要求,为规范收支管理,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

      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院必须配备专职审计员。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

      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

      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规定》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及内

      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

      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年收入3000万元

      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00万元以

      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

      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规定》提出了内部审计的职责与任务、内部审计机构权

      限和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规定》强调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

      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

      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

      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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