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9月27日发布的第51号部令《卫生系统内部审计 工作规定》中要求,为规范收支管理,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 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院必须配备专职审计员。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 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 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规定》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及内 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 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年收入3000万元 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00万元以 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 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规定》提出了内部审计的职责与任务、内部审计机构权 限和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规定》强调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 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 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 及时做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