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根据2001年确定的新的核心价值,丹麦审计署(以下简称审计署)制定了新的绩效审计指南。该指南详细阐述了一般审计准则,怎样设定审计标准,可应用的审计方法等内容。 新确定的核心价值包括:一是正直,指审计署通过保持独立和提高胜任能力维护其正直性;二是关注(即成为关注的焦点),指审计署通过保证国家和人民资财的有效利用,树立起积极的与众不同的形象;三是合作,指审计署着眼于内外部双向的信息沟通与知识;四是灵活性,指审计署评价灵活性和开放思维,并寻求以安全和相互信任为特征的工作环境。 二、一般审计准则 新指南以审计署价值为基础,力求在审计工作的全面策略管理和实际绩效问取得一致。四项价值对于审计准则非常重要,并可以直接转换为六项一般审计准则。一是审计工作应当根据取得高质量、根据财务原则及时地完成和进行准备、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目的进行计划。二是充分、相关的审计证据应当以支付足以支持审计师的评价和结论的合理成本而取得。三是审计师的审计文件和意见应得到充分证实,并有质量控制。以上三项是正直价值的体现。四是审计工作应在重要性、风险或时事性的基础上进行计划。五是审计工作应当根据取得与审计相关成本相对的最佳社会改善的目的进行计划(即增加价值)。以上两项是关注价值的体现。六是审计应当建立在被审计单位的法律基础、目标、任务和利害关系人等情况基础上(即理解商业活动)。这是合作与灵活性价值的体现。 前三项准则都与正直价值有关。这些准则都由公共审计师在良好公共审计实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和放弃。最后两个关于增加价值和理解商业活动的准则是指南中的新内容。这两个概念可能已经成为审计的内在假设,但以前并没有形成文字。根据这些准则,审计署在那些能够施加最大积极影响的领域开展审计工作,同时,审计工作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活动发生的前后情况。因此,审计工作脱离了早期的控制和鉴定性审计,正向合作和对话基础审计发展。 三、审计标准 指南还为应用于绩效审计中的审计标准制定了条件。审计标准构成了被审计单位接受评价的基础。从这方面来说,审计署决定区分必须达到的审计标准和被审计单位应当或可能达到的审计标准。 被审计单位必须达到的审计标准,可以在立法、官方政策文件、目标、准则,公认的书面惯例,以及行业和其他相关准则的基础上设定。 关于被审计单位应当或可能,或者是有怀疑看法时达到的审计标准,审计师应当取得对所应用审计标准的一致同意。首先是被审计单位同意,但也可能是提供支持的专家或给予关注的群体的同意。 一般来说,审计标准的条件有:一是必须与审计的事项和审计目标有关;二是可从权威来源(如立法、标准或准则等)得来,或被被审计单位接受;三是言词不含糊,毫无疑义;四是明确而精确,能够对所搜集的数据进行评估;五是符合在审计时或相关期间应用于被审计单位的条件。 被审计单位必须或应当达到的审计标准,以及审计标准的上述五项条件间的区别,同样以审计署的价值特别是正直、合作与灵活性价值为基础。通过取得被审计单位对各个审计标准的一致同意,审计署与以前相比取得了两个优势:最重要的优势是对各个审计标准的不同看法在审计过程的较早阶段得到讨论,并允许审计师据此较早地适应其工作;第二个优势是保证所应用审计标准的公开性。 四、方法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绩效审计以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为基础,但是其他方法,如自然科学或人类学也是必要的补充。例如,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计可能需要有与技术有关的建筑师或者是建筑工程师的支持。相似地,对教育部门的检查可能有来自与教育实务相关的心理学者的支持。因此,绩效审计需要审计师在应用不同方法上的灵活性,要求审计师学习和应用新的方法。 五、绩效审计的四种分析类型 绩效审计四种分析类型间最大的不同之处,与准备向公共审计师和管理层传达的信息有关。上图列示了四种类型的相关内容。
不同类型间的不同,存在于审计标准的选择,可解释的程度,以及相关分析是否被期望提出建议之中。典型的绩效审计建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析类型的基础上。 描述性分析寻找什么、哪里、多少、范围、前后关系等问题的答案,最大限度地应用在所有重大绩效审计中,用来解剖和量化问题,并指出适合于其他分析类型所分析的定性方面的问题。描述性分析不对被审计单位作出评价,因为这种评价需要审计标准的详细说明。因此,描述性分析在审计标准不能详细说明的领域有特别强的作用。 评价性分析应用在审计师需要根据被审计单位必须达到的审计标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评价的地方。审计标准以立法、官方政策文件或其他公开的目标或标准,公认的书面惯例,行业标准等为基础进行详细说明。 因果关系分析应用在审计师力求解释数据间的各种关系,分析没有遵循审计标准的原因,以及依据公认应当或能够达到的审计标准来对某一事项进行评价时。这种类型的优势与需要对一项之外评价分析进行补充解释的情况有关,但是在指定的审计标准达到之外,不能为建议提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