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该通知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 《通知》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对于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解释此次政策调整的原因时表示,现行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政策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是企业的合理性工资支出得不到足额补偿。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已达1533.75元,大大超过了我国目前规定的月人均800元的税前扣除限额。 二是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资企业的工资支出允许全额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比外资企业高近10个百分点,工资扣除政策差异是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内资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办法有定额计税工资办法、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事业单位工资办法、工资据实扣除办法等四种。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目前税前扣除的工资月人均超过3000元,大大超过了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巨大反差让越来越多的企业想方设法争取工效挂钩政策,既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又给税收管理带来难题。 四是一些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扣除工资支出。 五是造成了重复征收所得税。现行计税工资政策还使得不到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既要征企业所得税,又要征个人所得税,造成了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有悖于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相关链接 四大原因造成内外资企业计税工资不同 此次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后,内资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定额标准从现行人均每月800元提高至1600元,但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据实全额扣除的政策依然显著不同。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这样调整政策主要有四点原因: 一是可以基本解决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问题。 二是与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相衔接。 三是国家财政能够承受。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将使企业增加税前扣除、国家税收收入减收。 四是有利于税收管理。 此次政策调整的同时,停止执行地区可以浮动20%的规定,并严格要求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区域间企业所得税税负,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区域间人才合理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