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机审计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计算机审计涉及的主要法 计算机审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计法》没 有明确规定审计方式及计算机审计的法 律地位。计算机审计是否具有合法性是 计算机审计立法中应当予以首要解决的 问题。只有明确了计算机审计的合法地 位,才谈得上审计机关依法进行计算机 审计。二是作为一项新型的证据获取方 式,计算机审计中电子数据(含审计软件 审计出的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等问题 应是计算机审计立法中的核心问题。三 是审计软件如何规范才更具有法律权 威、如何鉴定编程语言以及网络审计立 法等问题在计算机审计立法中也应占有 重要地位。四是当审计机关的计算机审 计权力遭到拒绝时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这既是保障审计监督职能的关键,也是 计算机审计立法具有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的标志。五是计算机审计程序模式和保 守被审单位商业机密责任,也应该成为 审计法律规范和约束的重要内容。 计算机审计的法律地位,是指计算 机审计在审计法中的地位,法律是否认 可审计机关具有进行计算机审计的权 力。《审计法》出台时尚没有对计算机审 计作出规定,国家有关计算机审计的规 定最初见于《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 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 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 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运 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这是目 前审计机关开展计算机审计的唯一法规 性依据。但这一规定也仅限于对“被审计 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检查,仅是 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要接受审计,但 不接受计算机审计的行为是否是不接受 审计行为目前审计法对此没有具体规 审计机关开展计算机审计还有一项 行政依据,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 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然而在该通知中关于计算机审计 的内容也仅局限于对“被审计单位运用 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检查,检查的 重点主要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标 准、是否存在舞弊功能、系统所生成的电 子数据是否真实等三个方面,并没有规 定对“电子数据”所进行的采集、分析等 所谓面向数据的审计。而目前计算机审 计的主要内容都是面向数据的审计,这 也是当前计算机审计的重点。国务院办 公厅的通知只是解决了计算机审计的系 统审计问题,对计算机审计的数据审计 问题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为了更好的开展审计工作,保障计 算机审计的顺利进行,《审计法》应当明 确确认计算机审计的法律地位,确定计算 机审计是合法的审计方式,赋予审计机关 计算机审计的职权,把计算机审计纳入审 计的内涵之中。此外,审计法律还应解决 计算机审计的定义问题,以便于确定范围 和界限,让审计机关明确计算机审计究竟 是获取数据,检查系统,进行查询分析,还 是直接在电脑上查阅会计资料,看电脑 账,或者二者兼容。因此,在计算机审计 的范围问题上,建议将系统审计和数据 审计都纳入计算机审计的范围。 (二)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 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都是适应传统 书面记录形式的,将之适用于电子数据 存在很大困难。计算机审计的对象是电 子数据,其审计的直接结果也是电子数 据(电子数据的派生形式)。电子数据在 现行证据法律体系中占有什么地位,是 否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以及电子数据 储存在计算机中,如果复制以后是否还 能保持和原件一样的证明力等等,都是 计算机审计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1.电子数据突破了传统的证据法定 由于电子数据不在我国的证据清单 之列,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但审计实践涉 及到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应重新审视 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我国尚 未制定关于电子数据的基本法律文件, 有关电子数据的规定见于审计署的部门 规章中。审计署2000年颁布的《审计机 关审计证据准则》第3条规定:“审计证 据有下列几种:……(3)以录音录像或者 计算机存储、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 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即电子数据包含 于审计证据中。显然,准则对电子数据的 规定已超出了《行政诉讼法》上证据范围,因为电子数据资料不在法律规定的 证据之列。规定电子数据资料作为审计 证据,是为了适应计算机审计的需要。不 过,作为证明一定事实的证据,其自身应 当具有法律所认可的形式,不是任何形 式的“证据”都具有合法性,都可用来证 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否存在。尽管 部门规章对电子数据作出了规定,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