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两个审计报告从字面上看并 无不同,从内容上看也似乎大同小 异。但,实质上两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 差异。这种差异具体表现在: 一、行文主体不同。审计组审计报 告的主体是审计组。审计组作为审计 机关派出的具体实施审计的操作者, 在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必须向派出机 关全面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在这里,审 计报告体现的是审计组的主观意识 (虽然所反映情况具有客观性,但取 舍、判断、定性、引据、建议、意见等无 一不是主观的)。审计组的主体性决定 其审计报告具有可更改性。而审计机 关审计报告的主体是审计机关。审计 机关作为国家法律赋权的经济监督执 法机关和政府组成部门,对国家、法律 和社会乃至于被审计对象负有责任。 在这里,审计报告体现的是国家意 志。审计机关的主体性决定其审计报 告具有权力性和权威性,并具有一定 的固定刚性。 二、主送受体不同。审计组审计报 告是提交其派出审计机关的报告,其 受体只能是派出审计机关,这涉及到 隶属、管辖、授权、程序和保密等问题, 是一个封闭的内部流转环节,其受体 呈单一性。而审计机关审计报告是审 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发表审计意见的书 面文书,是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修改 后的《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 定:“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 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 关主管机关、单位。”李金华审计长 2004年签发的审计署令第6号《审计 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第七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规 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 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第 七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 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 会公布审计报告”。这就表明审计机 关审计报告的受体除被审计对象外还 有信息需求的其他机关、部门和单位 以及社会公众,体现的是社会责任。审 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应满足社会需 要,是一个对外的开放环节,受体具有不确定性,并呈现多重性、广域性。 三、性质作用不同。审计组审计报 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 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 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其性质是 内部业务文书,是审计组完成阶段性 工作任务的结果。这是由审计组的内 部组成主体地位决定的。其作用主要 是向派出审计组机关报告被审计对象 概况、审计实施过程、审计结果情况、 审计评价意见和处理处罚意见,为代 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打下基础。审 计机关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按照规定 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对 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其性质是对外法 律文书,是审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 体现。这是由审计机关的法律主体地 位决定的。其作用主要是向被审计对 象作出书面结论、向社会公布审计结 果、公开政府信息、向有关部门提供处 理处罚意见,为审计公告和审计决定 打下基础。 四、法律效力不同。审计组审计报 告的内部业务文书性质决定了该报告 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作出的披露、 评价、认定、结论、处理处罚意见及建 议等仅代表审计组的专业判断、认识 等主观,不具有权威性和行政约束 力。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的对外法律文 书性质决定了该报告对外具有法律 效力,所作出的披露、评价、认定、结 论、处理处罚意见及建议代表的是审 计机关的行政权力,具有权威性和行 政约束力。审计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 应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 意见,反映的是审计机关的初步意 见,这在法律上满足了《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 定,履行的是审计机关的处罚告知义 务,赋予了被审计对象的陈述权和申 辩权。其作用还在于有效保障审计机 关审计评价意见和审计决定的客观 性和公正性,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 计机关的权威性,避免不利的法律后果。审计组审计报告在征求意见后经 核实和补充查证即可作相应修改,提 交后接受审计机关审议。而审计机关 审计报告反映的是审计机关的最终 意见,是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和全面 反映,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 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 计意见的审计结论性法律文书,按照 规定必须出具和送达。审计机关审计 报告在送达生效后,即在法律上明确 了被审计对象和其主管机关、单位各 自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审 计机关审计报告生效后非因法定事由 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和变更,出具 后接受社会监督。 五、文书规范不同。审计组审计报 告作为内部业务文书,不属公文范畴, 因而不适用公文规范约束,自由度较 高。就文书格式而言,审计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