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与法律冲突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活动中的法律 关系。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诉讼活动一 般同时具有双重法律关系,涉及三方 当事人。当建设方与施工、供货方签订 施工供货协议时,建设方与施工方就 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 主要由《合同法》、《招标投标法》调 整。当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 进行审计时,审计机关与建设方、施工 供货方产生了行政法律关系,这一法 律关系主要由《审计法》调整。 引起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诉讼主要 原因是标的价款二重性。现行行政诉 讼法律法规赋予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 利是比较广泛的,但是从近年来建设 项目审计诉讼实践看,主要是行政相 对人对标的价款特别是审减标的价款 较多时,所作的行政行为即审计处理 处罚不能接受而提起诉讼。合同约定 的标的价款与审计审定的标的价款往 往不一致,而且各自都有相关的法律 法规依据,这种形式上的“二重合法 性”,是当前建设项目审计诉讼的主要 内容和焦点。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诉讼的程序和 方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方 面,建设方、施工方及其受影响的相关 方,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经行政复议后仍然不服的,可以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建设方与施工 方及其受影响的其他方,也可以就建 设项目合同的履行,按照民事诉讼法 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 是有了行政行为的参与和行政行为具 有的法律效力,使诉讼变得更加复杂 化,复杂的法律关系加上复杂的法制 环境,往往使审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 力变得淡化和无力。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活动中的法律 冲突。建设项目审计诉讼法律冲突主 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法律冲 突,对于同一法律事实具有双重法律 关系和不同的诉讼程序,提起民事诉 讼是否可以免除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免除民事诉讼,当 两种诉讼判决结果不一致时应如何处 理,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诉 讼程序相竞的情况下,也没有像民法 中对责任竞合那样规定当事人的选择 权。人民法院在受理建设项目审计诉 讼时采用何种程序更为公正合法难以 把握。二是实体法律适用冲突,民事诉 讼适用民商法律部门法律法规,主要 遵循《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原则, 强调法律关系主体间平等、有偿、自愿 和真实意思表示。行政诉讼适用行政 法律部门法律法规,法律关系主体间 的关系,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不 平等的关系,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 权益的同时,更强调维护公众利益和 国家权利。当审计机关依据行政法律 法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建设项目 标的价款进行调整时,行政相对人主 要是施工供货方可以拿起《合同法》这 个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审计机关可 以拿起《行政法》这个武器维护公众和 国家利益,而且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采取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审判机 关要么无所适从,要么由于自由裁量 权太大,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稳定 性和一致性,容易引起审计与审判的 冲突,使审计和法院的权威性和严肃 性都受到影响。 不利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判决产生 的原因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没有得到 妥善解决,审计机关处于不利的法律 地位。在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情况下, 当事人必然选择有利自己的程序和法 律依据提起诉讼,审判机关一般适用 效力等级相对较高的法律。《民事诉讼 法》、《民法》、《合同法》的效力等级高 于《审计法》,《审计法》管不了《合同 法》的潜意识,影响着法官的判断力, 在审判活动中不重视审计行为,甚至 排斥审计。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 程序,民事诉讼适用调解程序,而且提 起民事诉讼又不与审计机关正面交 锋,特别是施工方更是看好民事诉讼 程序,进入民诉程序审计机关失去参 与诉讼举证抗辩的机会和主动权。 判断建设项目价款的公正性是一 项专业技术复杂的工作,审判人员专 业知识缺乏也是产生不利于审计判决 的重要原因。审判机关判断建设项目 价格的公正性,主要依赖于工程造价 咨询中介机构,目前中介机构鱼龙混 杂,技术力量参差不齐,各种利益关系 复杂,职业道德和规范良莠参差,出具 的咨询报告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公允性存在较大差别,容易混淆审判 人员的视线,使审判人员难以作出公 正公允的判断。 完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法律对策 完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相关法 律法规。一是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具体 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建设方和承建方必 须接受国家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 十二条只笼统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 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 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