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亚审组织第三次研讨会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议题为“审计机关在加强和改进政府责任中的作用”。以下为外方发言集锦。 世界审计组织秘书长约瑟夫·摩瑟: 最高审计机关只有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并不受外来干预才能够客观、有效地完成自己的任务。如果最高审计机关达不到这个要求,就无法达到相关的职业标准。但另一方面,最高审计机关如果仅仅拥有独立性也无法达到《利马宣言》的要求。独立性应该根植于议会、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关系中。为此,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律保障。 以色列审计长迈克尔·列丹施特劳斯: 我的主要策略是对政府官员(主要是高级官员)问责。我不是指按照不同程序来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至少在以色列,这也不在我的管辖范围之内。我是指那些严重影响职业操守或者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管理和不当行为、决策失误等。难以想象一些高级官员,出现管理疏忽甚至严重过失,却仍像没有发生任何事情一样继续留在公务部门工作。 马来西亚审计长安布林·布昂: 在过去的十年里,马来西亚审计署采用了“参与式”审计方法,即重点强调审计者与被审计者的和谐相处。通过此做法,马来西亚审计署与被审计对象之间形成了良好的互动。但是采取这种方法要非常谨慎,避免使人们形成“审计的客观性、独立性和可靠性受到削弱”的误解。马来西亚审计署认识到,要使审计更具影响,必须得到被审计对象的接受和承认,从而获得他们全面的合作,并努力实现从审计过程中获得的附加值对他们在改进财务和全面管理等方面有显著的帮助。 新西兰审计长凯文·布雷迪: 我们对公共领域内的所有机构都进行审计,拥有广泛的报告权力。我们的审计范围(我们称之为审计的法定职责)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绩效,公共机构是否按照议会的要求,并以有效、高效的方式来开展工作;二是职权,公共机构的工作开展、资金筹措、责任要求等是否都在议会授权的范围之内;三是资金的筹措及使用是否经济,也就是说,纳税人的钱是否被浪费;四是正直与财务审慎,公共机构是否遵循了议会及公众对于公共部门行为准则的要求;五是责任,公共机构是否通过年度报告完整、准确地反映了他们所进行的活动,表明他们完全遵循了议会的要求。 巴基斯坦审计长穆罕默德·尤尼斯·汗: 巴基斯坦审计机关已经采取一种将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相结合的方法来改进政府财务管理并加强问责过程。在对审计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将审计重点转移到对政府运转体系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上。在当今时代,如果没有对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对象的持续职业教育,审计和责任的体制是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这是新兴的审计者、被审计者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三边关系,并被寄望用于提升公共部门的责任实践。 美国审计长大卫·沃克: 审计工作只是最高审计机关能够而且也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的一部分,这些职责形成一个无形的金字塔,从下到上共分为五层。最底下一层是反腐败,再上一层是确保责任。这些都是我们职业发展的基础。所有最高审计机关,不论其规模大小、历史长短都应当努力实现这些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