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今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6]1号文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以下情况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