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进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鉴于全国各级人大行使监督审计财政职能的客观需要, 特别是近年来全国各级人大对审计结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 政府工作透明度的强烈要求,同时借鉴境外国家审计机关的 工作报告制度,建议在坚持实行行政型审计模式的前提下,即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的同时报全国人大常 委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地方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对本 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同时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此外,各级审计机关 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同时提 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 (二)理顺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的关系 从当前的情况看,财政资金的重复监督问题主要发生在 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之间,特别是审计署驻地方派出机构与 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工作性质上重叠和职能 上的交叉十分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经济监督工作,有效 解决财政资金的重复监督问题,建议尽快彻底地理顺审计与 财政部门的监督关系,清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门与 审计机关相互配合、各负其责,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预算资金 的管理,审计机关负责各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财 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检查,严格分开行使管理和监督两项职 责。同时,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与审计署驻 地方派出机构合并,以集中力量,加强对中央财政资金的监督 (三)成立监察审计部 我国目前实行的审计与监察分设的监督体制,产生了种 种弊端:违背了监督事与监督人相统一的原则,严重影响了监督的效率和质量。大量的重复监督,提高了国家监督成本。审 计与监察合并,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成立监察审计部,既有利于 行政监察职能的履行,也有利于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必然形 成审计与监察双赢的局面,有利于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四)审计经费自理 改革审计经费预算的编制,审计经费单独列国家预算。从 国外通行做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看,国家审计工作的重点是监 督国家财政收支,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 的关系,但目前我国审计机关的经费同政府其他部门一样,都 是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必然影响审计机关对财政部门的监 督力度。建议将审计部门作为特殊的预算部门,其支出由国家 财政予以保障。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工作需要编制部门预算,送 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无须政府审批,由财政部门在本 级年度预算中单独列示,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后执行。 (五)制定审计组织法 在审计组织法中除应规定审计机关的设置、内部机构的 设立等,还应规定:一是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制度。地方各 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提名,由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决定任免,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在地方各级人大 闭会期间,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延长审计长的任 期,使审计长职务不受国家主席与政府任期的影响,在客观上 有效地保证审计长能独立地开展工作。在任期内不能随意撤 换审计机关负责人,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罢免审计长。二是建 立审计人员职业化体系,建立健全审计人员职业准入、专业技 术职级、考核晋升、福利待遇等办法,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 结合的制度,科学合理地解决干部职务、职级等级以及荣誉、 待遇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