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金融监管模式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6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瑞典金融监管模式

      瑞典金融监管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瑞典第一个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的保险监管局,成立于1903年。1907年瑞典又成立了专门对银行业,也包括证券市场在内进行监管的专门监管机构即银行监管局。随着瑞典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尤其是金融企业逐步由单一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发展,不少规模庞大、业务经营复杂的金融集团公司不断发展起来。由某一个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随着瑞典20世纪90年代初期出现金融危机后,一个综合的金融监管机构在瑞典政府应运而生。1991年从瑞典中央银行中专门分离出一个综合的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监管局,它独立地负责对保险、银行和证券市场的监管,形成了金融统一监管模式。

      瑞典金融监管局是瑞典财政部下属的一个专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也是瑞典政府部门中惟一的一个直接行使金融监管的职能机构,具有很大的监管权力。

      金融监管局监管目标:一是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包括监管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止经营不善或市场的不良运行引起金融市场大幅度混乱、拖垮整个金融体系;二是保护消费者利益。要求各金融投资机构在推销自己的金融产品时,要保证高度透明,让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知道自己面临的风险。另外,在银行或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倒闭时,金融监管局要尽量让消费者(重点是小的投资者)得到应有的补偿。

      金融监管局的主要任务:一是进行审慎监管,即考察各类金融公司的风险状况,提出监管的审慎目标来防御其风险;二是市场操作监控,即分析和监控各金融公司具体的市场操作是否符合金融监管法实施制度的要求,是否对个人投资者的利益形成损害等;三是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根据国会制定的监管法进行具体化和细化来制定具体的监控规章制度,为金融公司提供有效的操作建议;四是授权,如颁发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等业务。

      金融监管局进行有效监管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金融监管局有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直接进入任何一家金融集团公司进行抽查;也可要求各商金融机构提供各类报告、报表,以便能有效进行监控和分析;还有权委派金融监管局自己的会计师到商业金融机构进行工作和监管;金融监管局还经常性地对金融机构风险和运营进行分析,以便从宏观层面上把握监控风险。

      金融统一监管模式的优势

      所谓金融统一监管模式是指对不同的金融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监管主体可以是中央银行或是其他机构。这种监管模式具有以下优势:

      成本优势。统一监管不仅能节约人力和技术投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大大地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瑞典金融监管局的监管成本大致分配如下:用于监管和分析的成本约占65%,用于制定规章制度的成本约占23%,用于授权业务的操作成本约占12%。

      监管效率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提供统一公平的监管制度,避免不同金融机构由不同的监管者监管时,由于监管者水平和监管强度不同而使不同的金融机构或业务面临不同的监管制度约束;二是被监管者可以避免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分歧和信息要求上的不一致性,降低成本;三是对于一般消费者明确监管机构使他们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能便利地进行投诉,解决问题,降低相关信息的搜寻费用。

      适应性强。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要求的不断提高,金融业务的创新日益加快。统一监管能迅速适应新的金融业务,一方面可以避免监督真空,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对创新形成的阻碍。

      责任明确。金融监管局权威体现在制定监管规则,通过依法制定具体的监管规则和实施制度来防范金融机构的偿付风险;同时,对存在违规经营的金融集团公司提出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还可以在特别情况下没收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当然,对于金融监管局所做出的以上处理措施各金融机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所有的监管对象被置于一个监管者的监管之下,监管者的责任认定非常明确。

      金融统一监管模式的主要缺陷是:缺乏监管竞争,易导致官僚主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