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加强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通知》还规定,铁路局(含广铁集团、青藏铁路公司)应纳印花税,依照铁路体制改革前所属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2004年印花税款占铁路局印花税的比例计算,按季向原汇总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集装箱和特货公司货运业务应纳的印花税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货运业务应纳的印花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