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上对财产课税有三种类 型,即个别财产税、一般财产税和净值 税。个别财产税是按不同财产类别分别 课税,如我国分别对房屋、土地等课以房 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一般财产税是以纳 税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总额为课税对 象,即对所有财产一并综合征收,如美国 对纳税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一并征收 一般财产税;净值税是以财产的净值为 课税标准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又称净 财富税,即对纳税人的所有财产征税,但 允许纳税人从财产总额中扣除债务及其 他外在请求权,即就扣除后的财产余额 净值税主要在欧洲一些国家、亚洲 少数国家和几个拉丁美洲国家实施。由 于净值税是从一般财产税进化而成,所 以笔者认为净值税将成为一般财产税的 替代税种。其主要的课征制度如下: 纳税人的选择。净值税的纳税人,大 多数国家只定为自然人,如挪威和秘鲁 规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为纳税义务 人,居民个人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就其全 球范围内的财产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 为有限纳税义务人,仅就其国内财产申 报纳税。只有德国、印度等国家对公司法 人财产也征收净值税。 课税对象的确定。净值税的课税对 象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全部财 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计税时要做债务 扣除和有关项目扣除,德国、挪威、秘鲁、 印度等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均允许进行 债务扣除。 免税额和税率的规定。由于净值税 也属于对一般财产课税,因此各国都设 有免税额,一般都比较低,是个人同期所 得的2-3倍。如德国规定:纳税人及其 配偶子女每人享有7万马克的免税额。 印度的净值税主要是对巨富者征收,免 税额更高。税率多数国家采用比例税率, 一般为0.5%或1%,如德国的比例税率 分别定为个人适用0.5%,法人适用 0.6%;少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由0.5% 征收。净值税一般采用申报征收,多 以家庭为申报单位,配偶或子女的财产 合为一起申报。一些将净值税由中央政 府征收的国家,实际征收中与所得税同 一时期申报,甚至用同一申报表;瑞士和 丹麦由地方政府征收。 从净值税的征收制度看,净值税优 于一般财产税的主要特点是公平。 第一,净值税符合应能课税原则。财 产净值是衡量纳税能力的一个重要公正 标准,比起一般财产税用财产总额衡量 纳税能力要公平合理。当然,所得也是一 种较令人满意的标准,但如果单独用所 得去衡量,也会失之公平,且有逃漏弊 端,因为纳税能力不仅决定于当期所得, 而且决定于个人前期已经积累的财富。 例如,甲乙二人,每年所得均各为2万美 元,但甲还拥有前期积累的2万美元的 财产,乙则没有积累财产,两人相比,甲 的纳税能力肯定较大。所以在征收所得 税时,征收净值税,会补充所得税的不 第二,净值税符合普遍课税原则。净 值税的税基较广,对私人财富的存量课 税不像所得税,只对当期获得的收入课 税。而且净值税是对所有财产一并课税, 不论其来源或性质如何。所得税对资本 所得以减税优惠,而净值税的征收,可在 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种优惠带来的缺陷。 第三,净值税符合差别课税原则。净 值税本身并不实行差别税率,但由于它对 各种资产普遍课税,就会使财产所得的税 收负担重于薪金所得的税负,从而鼓励人 们勤劳致富,限制投机和不劳而获。 第四,净值税具有平均社会财富分配 的积极作用。在拉丁美洲一些发展中国家, 尤其认同净值税的这种均富作用,课净值 税能防止财富大量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净值税也并非万能的,它存在着估 价困难和稽征技术要求高的问题,这也 是净值税推广中的障碍。比如对某些财 产和股票无法确定其市值,只能估价,估 价正确与否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税负公平 净值税极有可能作为传统的一般财 产税的取代税种,因为在理论上,它与原 来的一般财产税性质类似,属于对纳税 人所有财产的综合征收,而不是按个别 财产分类征收。在各国实施的税制改革 中,由净值税取代一般财产税,不会造成 税制太大的变化,符合税制改革延续性 的要求。因此,净值税在未来财产税制改 革中将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