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房抵债不作销售。采取的主要方式有:以房换地,不作销售;以房抵工程款,不作销售;以房抵银行贷款,不作销售:以房抵顶其他债务,不作销售等。 二、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以诸如未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没有全部销售完毕等各种理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未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商品房销售收入,收入的确定带有一定的随意性。 三、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原因是资金紧张,晚申报纳税可以少付银行利息。 四、从售楼款中抵减代理手续费。将代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以此少缴营业税。 五、虚列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多为滚动开发,很多房地产企业不遵循会计制度确定的原则核算成本及费用,不按项目核算成本,将已完工与未完工的项目成本混在一起,在多个项目、多个年度中按自身的需要任意调节当期经营成本。 六、预收房款等挂在往来账面上。将预收房款记入往来账目,使得应该马上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预收房款一般由定金、首付、银行按揭款、一次性付清的款项四个部分构成。从理论上讲,定金有可能退回,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会计处理上通常采用“预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 七、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 八、房地产开发商在申报纳税时,不申报回迁户的回迁面积,只就回迁户的扩大面积部分申报纳税。 九、挂靠其他企业搞开发,不申报纳税。一些个体经营者或单位本身没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往往采取临时向某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上缴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的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这部分房地产开发业务,被靠挂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实际进行开发的开发商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代收款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销售的同时,通常受当地政府或其他部门的委托代收一些费用,如代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代供电部门收取的 电增容费,代电信部门收取的宽带入户费等。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代收费用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但很少有房地产开发商把代收费用计入营业额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