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以“暂存款”与“暂付款”科目挂 账核算为掩体,分别隐匿账外收支活 动。这种形式一般是先采取各种手法将 有意要侵占的单位收入或其他非法收入 等取一个“化名”科目,这样,即使被有关 部门查到,也可以用这些资金还没有被 确认为收入,或以其来源不明等为由,暂 且记入“暂存款”作解释,以蒙混有关人 员的视线。而在使用这些被隐匿的资金 时,一般很少有单位直接冲减隐藏在“暂 存款—XX 化名”科目中的收入资金,而 是再另取一个“化名”,或以同样的“化 名”开设一个“暂付款—XX 化名”的债权 户头,以此“化名”的名义,在大账上“借 出”款项,在账外消费。并且,除了“化名” 借出款项的白条凭证外,其他任何一张 具体的支出凭证都不入账。同时,隐藏在“暂存款—XX 化名”科目中的收入发生 额,与隐藏在“暂存款—XX 化名”科目中 的支出发生额不相互冲销抵账,以进一 步造成两个“收”、“支”往来科目之间没 有必然联系的假象。可见,这种在大账上 不仅以“化名”的名义“收入”资金,又以“化名”的名义“借出”资金的简单会计事 项,实质上却掩盖了大量账外收支活动。 二是利用“暂付款”科目长期挂账核 算并伺机核销的办法,进行账外消费活 动。不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虽不敢直接 在本单位大账上取出现金去乱消费,却 总是想方设法把单位的资金以“往来款” 名义转到其他有关单位的账上,在这些 单位消费,或从这些单位取出现金,再到 其他地方去搞账外消费,导致其挂账核 算的“暂付款”科目成了资金被其套出的 单位债权,或成了“费用性”往来;也有的 单位直接向其业务单位借款,再挪作他 用,但在借款时不入账,而在其还款时, 却违反事实真相,以“借出”款项来记账, 以此手段套出单位的账面资金,达到隐 匿其账外消费的目的。对这些空壳、虚假 的债权,他们采取长期挂款,伺机处理等 手法,时间一长,违纪行为就会淡化,账 外消费自然成了“坏账”。 三是利用正常的“拨付补助资金”等 机会,将单位有关资金转移到账外。有些 部门为达到账外消费等目的,寻找各种 机会,给其所属单位或其他业务单位拨 付补助资金时,与有关单位达成某种默 契性的“协议”,趁机多拨一点。这块多拨的资金就成为他们转移到账外的,供其 自由支配使用的资金。 四是巧妙地利用单位的“合法银行 账户”,大肆隐匿各种账外收支活动。这 种违纪行为,是选择部分不易引人注意 的收入作为侵占目标,先将其转到自己 单位的合法银行账户,但有关收入原始 凭证都不记账,有意形成长期“未达”的“账外”收入;在“使用”这些被隐匿的资 金时,再从银行账户上取出,所有凭证同 样都不入账,以形成长期“未达”的支出, 巧妙地利用单位的银行账户做跳板,掩 盖其各种账外收支活动,并把所有的账 外收、支事项全部归集在银行“未达”账 上。有的单位还造成这些收支业务的事 实未查清,来不及记账的假象,企图蒙混 过关应付“意外”的检查。 五是在大账上“虚列”不易被发现的 支出项目,掩盖其账外消费的真面目。有 些单位为了达到把资金转移到账外,或 隐匿其账外消费的目的,采用虚假凭证, 虚列支出等手段,虚报冒领,在大账上作 变通处理,掩盖财务事项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