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内规定和行政法规的结合上寻求经济责任审计配套立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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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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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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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在规律和客观实践来看,仅靠行政

      法规不足以调整经济责任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只能

      从党内规定和行政法规的结合上寻求配套立法途径。

      按照“结合”的思路,首先是形式上的结合。可有两种选

      择,最优一种是由中央、国务院颁布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其次

      是将原来“两办的暂行规定”修正为“规定”,由中办、国办发

      布。在运行成熟后,提请人大常委会颁布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有了形式上的结合,就能带来内容上的结合,在这种形式的规

      范中,能够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运用工作条例》、《建立健全教

      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纲要》等党内规定

      的相关内容和审计实施的相关行政法规,充分衔接起来,以保

      证法律规范的协调一致,更好地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结合”的思路有以下可行性:一是在理论上符合宪法精

      神。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

      义国家,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共产党来实现的,党的

      政策规定了国家活动的方向,也是国家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直

      接依据。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颁布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能够将

      党对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依据法律需要制定的

      行政监督规范有机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的顺利推行,而且能充分体现宪法精神。二是在实践上是成功经验的继承和发展。2000年以来,经济责任审计之所以在全国

      迅速发展,并取得重大成效,与1999年5月中办国办发布的经

      济责任审计两个暂行规定是分不开的。“两办暂行规定”的实

      行,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加强了领导,建立了组织领导机制;各

      级部门明确了职责,形成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党委、人大、政

      府及部门有了立法建制依据,加强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

      设。实践证明,“两办暂行规定”能较好地适应经济责任审计的

      内在规律,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推行这项制度的一

      种成功的立法形式。三是在体系上有先例可循。1996年5月中

      办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文种为14种,

      其中包括“条例”和“规定”。2001年11月国办发布的《行政法

      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

      称“规定”、“办法”。可见党内规定和行政法规都可以称用“条

      例”或“规定”。根据某项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中央、国务院或中

      办国办联合颁布了大量的“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如中

      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党

      政机关信访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

      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

      定》等等,因而可比照这种形式,由中央国务院或中办国办发

      布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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