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在规律和客观实践来看,仅靠行政 法规不足以调整经济责任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只能 从党内规定和行政法规的结合上寻求配套立法途径。 按照“结合”的思路,首先是形式上的结合。可有两种选 择,最优一种是由中央、国务院颁布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其次 是将原来“两办的暂行规定”修正为“规定”,由中办、国办发 布。在运行成熟后,提请人大常委会颁布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有了形式上的结合,就能带来内容上的结合,在这种形式的规 范中,能够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运用工作条例》、《建立健全教 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纲要》等党内规定 的相关内容和审计实施的相关行政法规,充分衔接起来,以保 证法律规范的协调一致,更好地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结合”的思路有以下可行性:一是在理论上符合宪法精 神。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 义国家,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共产党来实现的,党的 政策规定了国家活动的方向,也是国家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直 接依据。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颁布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能够将 党对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依据法律需要制定的 行政监督规范有机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的顺利推行,而且能充分体现宪法精神。二是在实践上是成功经验的继承和发展。2000年以来,经济责任审计之所以在全国 迅速发展,并取得重大成效,与1999年5月中办国办发布的经 济责任审计两个暂行规定是分不开的。“两办暂行规定”的实 行,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加强了领导,建立了组织领导机制;各 级部门明确了职责,形成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党委、人大、政 府及部门有了立法建制依据,加强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 设。实践证明,“两办暂行规定”能较好地适应经济责任审计的 内在规律,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推行这项制度的一 种成功的立法形式。三是在体系上有先例可循。1996年5月中 办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文种为14种, 其中包括“条例”和“规定”。2001年11月国办发布的《行政法 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 称“规定”、“办法”。可见党内规定和行政法规都可以称用“条 例”或“规定”。根据某项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中央、国务院或中 办国办联合颁布了大量的“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如中 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党 政机关信访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 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 定》等等,因而可比照这种形式,由中央国务院或中办国办发 布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