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法重新定位监督范围———从瞄准单位性质转变为 跟踪国有资金走向 这一转变十分重要,是对审计范围的重新定位。1994年制 定的《审计法》,多数是针对纯国有企业的,随着近年经济体制 改革的逐步深入,混合所有制、多元化投资的形式纷纷出现, 符合原法定义的单位越来越少,然而这些单位却又与国有资 产、国有资金保持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或是企业资本的重要来 源或是资金的使用单位,原有定位越来越不能满足审计职能 的需要,选择这个时机进行重新定位,是找准了政府审计功能 的根本,是审计机关切实履行对国有资金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二、新法加大了预算执行审计的力度,明确了经济责任审 计的法律地位,提出了效益审计的理念 新《审计法》多处增加了“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 的审计监督”的内容,第四条还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 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在报告中要加大 篇幅反映预算执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更要加大预算执行审 计的力度。财政同级审工作是每年审计工作的重头戏,我们也 一直在探索如何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工作,逐步转变财务收支 审计的角度和模式,查找和处理问题。近几年预算审计进行得 越深入,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也更大,时间紧、项目多、延伸审计 单位多、审计内容细、工作量大,找不到适合的政策法规、审计 查出问题不易落实……尽管存在一些难度和困难,但我们自 身也认为这是合规性审计的一个方向,单纯从财务收支的角 度只能发现和处理一些调整支出明细科目等浅层次的问题, 不能揭露和处理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所以说,加大预算执行审计力度特别是审计问题的处理纠正 力度既是人大对审计机关职责的要求,更是提高审计项目质 量的客观要求。 1994年以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为党政领导干部的 任用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种手段, 但以文件代替法律法规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问题 的处理落实,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机关的职责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为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提供了法 律依据,也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新《审计法》第一条加入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短 短几个字却将效益审计这个概念放到了相当重要的位置。损 失浪费、决策失误越来越多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不仅要关注 违规违纪,更要看钱花得是不是好,是不是经济,体现了审计 职责的变化,是更高层次的审计定位。审计署在《审计工作发 展规划》对效益审计提出了目标和要求,我们也尝试开展了一 些审计项目,取得了一些成果,也遇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审 计效益评价标准的问题,这在相当长时间内会影响效益审计 三、新法充实了审计监督手段、并强调承诺制 会计电算化的普遍应用促使获取电子数据成为今后审计 工作主要手段,近两年随着AO 系统的应用,我们也越来越体 会到计算机处理数据方面的优势,新《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为继续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铺平了道路。同时,新法第三 十一条承诺制的规定对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进行了区分,明 确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虽然对承诺制能否降低提供虚假会 计资料所带来的风险一直存在争论,但不可否认审计承诺制 仍是降低审计风险、保护审计人员的一项重要措施。此外,对 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及公款私存的查询权、对财务 资料及实物资产的封存权和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权等规定为审 计工作强化了监督的手段。 四、新法对审计文书进行了规范和重新定位 新《审计法》对审计报告的规定体现了两个变化,一是进 一步规范了审计文书种类,取消了审计意见书,将其内容纳入 审计报告;二是对审计报告进行了重新定位,规定为适应审计 结果公告的需要,将其从审计机关内部业务文书变为对外发 布的法律文书。现在审计报告内容过细、过于专业,尽快研究 出台新的报告模式和构成内容、协调好报告、底稿、日记的关 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