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与“审计工 1.新《审计法》的第一条增加了“提 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内容。这意味 着,效益审计作为一个概念被放到了相 当重要的位置,也体现了新《审计法》在 定位上具有“更高层次的审计立法目 标”,也体现了审计职责的变化所在——— 不仅与当前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密切相 关,也符合国际“效益审计”的潮流。对于 地方审计机关来说,审计工作的目标和 方向更加明确,审计工作服务大局的作 用通过“效益审计”也将更加彰显。 2.新《审计法》的第三十八条增加了 第三款:“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 率。”这是法律首次对审计工作效率作出 明确规定。这对审计机关认真履行审计 职责,不断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 控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提出了 全新的要求及更高的目标。审计机关必 须处理好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工作效率 目前,在部分审计机关,确实存在审 计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如依法需要审 计大的工程项目很多,大都在项目竣工 以后才开始审计,审计机关需要大量的 时间和人力。因此,怎样提高审计机关对 大的经济活动和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效 率,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另外,审 计机关进行审计的时候,依法封存企业 会计账簿资料、申请冻结账户的情况是 存在的,客观上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会 产生一定的影响。以上情形都要求审计 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提高工作 效率。所以新《审计法》提出审计工作效 率要求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二、“负责”与“应负经济责任” 1.为防止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或者 不完整的会计资料,减少“假账真审”问 题的发生,分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新《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被审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 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第四十 三条增加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法律责任。 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两类不同的 责任,审计机关承担审计责任,被审计单 位承担会计责任,这是最基本的职责划 分。但常被混淆,误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视作审计责任。新《审计法》对此所 作的明确阐述,有效地区分了审计机关 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 任。即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机关的责 任是对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及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发表审计评价意 见。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进一步明确 不仅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可使审计 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为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进行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加强对领导 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 责,新《审计法》增加了第二十五条的内 容:“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 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 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 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 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 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新《审计法》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 定,不仅拓宽了国家审计的监督空间,也 使国家审计进一步成为对领导干部权力 和受托责任进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环节 和机制。同时,也应看到,新《审计法》关 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使得审计机关 的责任愈来愈大,审计的难度也愈来愈 高。这是因为:首先,判断国家机关、单位 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标准或依据 常常不够规范清晰;其次,审计取证范围 愈来愈广,证据形式愈来愈复杂,审计报 告总括性定性结论需要的证据支持愈来 愈难;再者,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愈来 愈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和高难度, 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相 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以期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得以完 三、“检查”、“查询”、“封存”、“申请 冻结”、“提请协助”、“通报扣缴”与“直接 实施审计” 原《审计法》中,审计监督的职责与 权限不相匹配,实际工作中审计执法手 段缺乏,审计力度不足使审计监督作用 受到很大制约,审计执法难的问题非常 突出。新《审计法》中,修改、完善并增加 了相关法律规定,赋予审计机关更多和 更具可操作性的审计执法手段。 1.电子数据检查。为扩大被审计单 位提供资料和接受检查的范围,新《审计 法》在第三十一条原规定的审计机关要 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中,增加“运用 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 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在 第三十二条原规定的审计机关的检查范 围中,增加“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 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