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 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 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日前,审计署发布《审计署聘请外 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做出上述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审计力量的不 《办法》明确,审计署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下列审计:一 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二是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 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 计;四是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五是其他适宜聘请外部人员参 与的审计。受聘的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署应 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聘请外部人员所需 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般由审计署支付,不得由被 审计单位承担。 聘请外部人员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选聘,对于特殊专 业人员且不宜实行招标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选聘。审计署还 要求相关业务司逐步建立聘请外部人员备选库,同等条件下 应当优先选择备选库中符合聘请条件的机构或者人员。相关 业务司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拟聘请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考 试。受聘人员享有审计法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 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 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受聘人员 如实反映情况的,受聘人员可越级直接向审计署领导反映有 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受聘人员 应予以保护和奖励。 据悉,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 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社会信誉好,近3 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 罚。拟聘请的外部人员一般应符合的条件包括:一是具有与审 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二是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 以上;三是职业道德良好,近3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 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