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于纳 税人而言,每月均衡发放工资和奖金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同 时,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纳 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 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 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 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雇 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 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1条确定 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 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 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 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 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 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 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 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 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 年薪和绩效工资。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 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 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 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职工周先生全年的收入为120000元,有两 种发放方案:一是每月发放工资10000元;二是每月发放工资 和基本奖金6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48000元。 对于周先生应采用哪种发放方式最为有利呢? 采用方案一,周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 000-1600)×20%-375=1305元; 该企业当月代扣税款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130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1305.00 周先生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305×12=15660元。 采用方案二,周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1600)×15%-125=535元; 该企业当月代扣税款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53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535.00 年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 4000元确定适用的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即全 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8000×15%-125=7075元; 周先生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35×12+7075=13495元。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采用方案二比方案一可少缴纳 个人所得税:15660-13495=2165元。 可见,企业各月均衡发放工资和基本奖金、年终一次性发 放全年奖金可以节税。当然在确定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数额 以及年终奖金数额时要考虑税率的临界点。对于其他从事季 节性生产的企业而言,要注意调整职工工资的发放数额,避免 由于各月工资差额过大而增加企业职工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