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条例》规定,个人应当按照规 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人和扣缴义务人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承 担不同的法律义务,对于年收入超过12 万元以上者,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和扣缴申 报义务,两者的义务针对同一收入产 生。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 法》也规定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双 向申报制度。可见,对于年收入超过12 万元以上者,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并不免 除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义务。 从上述规定看来,年收入12万以上 者的申报义务是很明确的。那么,何谓“经税务机关通知”呢? 《偷税罪司法解释》第二条进行了明 确的界定,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 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个人并不需要办理纳税登记,因 此,在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其申报之前,纳 税人不可能构成偷税。 可见,通知纳税人自行申报是税务 机关的职责。因此,哪些人员属于税务机 关通知的对象,成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 焦点问题。 哪些人会进入税务机关的通知名单 呢?《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列明第一批 重点纳税人范围:金融、保险、证券、电 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 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 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 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民营经济投资者、 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高收 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对于收入较 高者、知名度较高者、收入来源渠道较多 者、收入项目较多者、无固定单位的自由 职业者、对税收征管影响较大者六类人 员则要求选择一部分人作为重点纳税人管理。此外,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 也属于重点管理范围。但事实上,上述范 围不可能囊括所有年收入12万元以上 人员,也不可能所有人员年收入都达到 12万元以上,只是税务机关具体实现个 人所得税征管职能的一种途径。 这里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法规 的发布是否可以视为通知?我们认为,通 知应该属于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 明确相对人,由法定主体按照法定程序 进行才属有效。法规发布的意义更多在 于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效力提供法律依 据,如果没有《个税条例》对12万元收入 者自行申报义务的规定,税务机关通知 其申报便缺乏法律基础。 我们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之内, 年收入超过12万元者不自行申报纳税 并不当然构成偷税,但可以按照《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64条不进行纳税申报进行